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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要加大贯彻落实《条例》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新的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实施《法律援助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觉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对我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出的一项要求,也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目标。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正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公仆情怀和执政理念,给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送来一股清风。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国家对弱势人群的特别关照,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更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各种权利。这突出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的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人民内部矛盾,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从心底里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体味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法律援助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有效途径,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形式。法律援助制度正是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直接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群众,成为政府关心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法律援助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的主导下发育和成熟起来的,它是党和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之民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具体、生动、直接地实践着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事,是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好事。《法律援助条例》是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各地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积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在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法律援助条例》的这些规定,为解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建立可靠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一方面,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是国家保障法律援助实施的应尽责任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辟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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