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本案受了舆论尤其是互联网的极大影响,虽然主流的法学理论认为,司法与舆论监督之间必须保留相当距离。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容抹杀的事实是: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相互依存而并非相互排斥,舆论监督往往是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强大推动力,但是本案中有些媒体在法院未认定事实和作出判决之前就采用“林肯车狂拖女孩3公里案”(狂拖这个字眼可是带有极大鼓动性的),请问这是否恰当呢,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条件下,“媒体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悖。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则违反了《
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因此199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的报道。”法律就是法律,媒体永远不能走在法律的前头,否则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就会受到挑战!无论怎么说,舆论是影响了判刑的,而舆论是怎么产生的呢?假设,某农村一辆三轮拖死了一个女童,可能舆论就没有那么形成气候了,或许这个案子会按部就班的查,该死刑死刑,该怎么办就怎么办,然而,很可惜,他开的是林肯车,如果我没有猜错,一部分人的义愤填膺实际上有林肯车的功劳,付中涛的死刑,承载了不仅仅是法律的制裁,还有贫富差距变大而引起的社会问题。
当然舆论还没有能夸张到改变判决的地步,所以定罪这个方面,我们毫无异议,他们所改变的 只是具有主观意识的法官对于量刑的处理上 还有对于证据的认同和采纳上 你不觉得高院驳回被告律师的理由有几分牵强吗? 这让我想到了以前的河南杀人魔黄勇案短短25天从逮捕到执行死刑黄勇依法该死但是随后又发现案件其实还有很多事实不清的地方,比如死亡人数的认定死亡的地点罪犯行凶的手法黄勇死了民愤平了,但是留给我们的却是对审判方,对法院办案方式的质疑,我们要的是事实,是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所以对于这种判决,即使当初忠涛真的是有意将小女孩拖行至死,对于这种事实不清的判决。对于中国的司法发展来讲,这绝对不是一个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