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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义结构”之经济法分析

   此外,从权义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由于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非平等主体,因而不能像民商法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要求权义对等,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并非可以等量等质地互换。但同时,与行政法上的主体之间的权义的不对等相比,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义不对等还要更“温和”一些。因为从调整手段上看,经济法毕竟不像行政法那样更多地运用直接手段,而恰恰在很多方面要依赖于间接手段的运用。 
  可见,经济法的“权义结构”存在着多种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与经济法本身的特征或特质是密切相关的,而且其存在也正是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职能的需要。这也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方面。 
   
  六、简短的结论 
  在经济法学的研究方面,对于“权义结构”的探讨还非常不够,而“权义结构”理论其实正是整体经济法理论(特别是其规范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权义结构”作为经济法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其提出和深入研究,对于认识和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无疑具有重要价值。有鉴于此,本文着重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权义结构”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别探讨了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与调制受体的“利义结构”,对两类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等问题进行了梳理,提炼出了一系列权利范畴,从而为揭示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奠定了基础。 
  “权义结构”所涉及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广义上的权利义务的种类、性质、具体内容、保护手段、实现方式、与其他部门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差别等,都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对于上述问题的深入探讨,也会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等产生直接影响,因而也具有一定的基础性意义。此外,由于经济法的主体及其具体权利、义务非常复杂,因此,选择典型主体的典型性权义进行类型化研究,非常重要。这些研究不仅可以大大推进经济法总论的研究,而且还极可能在更为广阔的领域,谱写各部门法研究的新篇章。 
  
  
【注释】  除了既往的研究以外,在2002年、2003年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以及其他小范围的经济法研讨会上,已有多篇探讨经济法责任问题的论文,这表明学界进行专题研究的自觉性已大为提高。
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有许多学者从法学范畴的角度强调权利、义务的重要性。尽管学者对法学的基石范畴的择定并不一致,但并不会影响权利、义务在部门法学研究中的核心地位。
在公法的各类具体领域,由于涉及到公权力的问题,因此,同单纯涉及私权利的部门法在“权义结构”上自然会有不同。这在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领域都有具体体现。尽管对于经济法究竟属于公法、私法抑或社会法尚存许多模糊认识,但从传统和现实、从多种严格分类的综合分析来看,仍以归属于公法(保障公共利益的法)为宜。
参见拙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5期。
这只是法理学研究方面的一种重要观点,当然,还存在其他的有价值的观点,在此不做具体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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