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参见本书《当代中国税法基本原则》一文。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0页。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Judith Resnik, procedure, 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88, p.108.转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这四大基本原则是: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主义、实质征税原则和促进国家政策实施原则。参见谢怀栻:《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载刘隆亨主编:《以法治税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0-153页。
参见刘剑文:《西方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
即在表述形式和基本精神方面直接借用西方税法四大基本原则,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赋予其新的具体内容。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参见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
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第18卷第6期。
参见周旺生:《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2-259页;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5页。
有的学者按此标准将立法权限体制划分为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等四种。参见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72-274页。
参见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9页。
参见周旺生:《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9-272页。
参见郭道晖:《我国一元性立法体制》,载郭道晖、周旺生、王晨光主编:《立法——原则·制度·技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0-91页。
参见刘升平:《当代中国立法体制研究》,载郭道晖、周旺生、王晨光主编:《立法——原则·制度·技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2-103页。
参见李步云等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109页。
参见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0页。
参见刘剑文:《试论我国分税制立法》,《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
参见张忠诚主编:《中国税收制度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133页。
参见刘剑文:《试论我国分税制立法》,《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
《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3年12月15日)。
参见张忠诚主编:《中国税收制度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138页。
参见许善达等:《中国税收法制论》,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
参见《比较税法——比较税法讲座》,载许善达等:《中国税收法制论》,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第345、348-349页。
宪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机关及其他立法主体的立法权均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最高权力(立法)机关的授权。
陈斯喜:《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参见李亚虹:《对转型时期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思考》,《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