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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这个制度用意很明显,一是在法院和地方政府之间打一根楔子,用恋爱的术语说就是在他们中间安插一个“第三者”或者“电灯泡”,增加行政操纵的成本,并委婉的表示断交。二是把司法过程进一步向民众开放,把裁判权的合法性向人民主权原则倾斜。被挑选的人们表面上是陪审,其实只是一个观察员。
  因为这个立法对陪审员参与审理作了重大限制,譬如法国要求审理中有9名陪审员和3名法官。德国的一般要求是3名陪审员和2名法官。这意味着法官们至少要争取一个陪审员的同意才能作出判决。但我们的比例是陪审员不低于“三分之一”。理论上只有当法官之间出现分歧时,陪审员的意见才有价值。如果考虑审判委员会的因素,那么职业的法官系统对陪审员几乎拥有完全的免疫力。等于怕老婆的上海人的口头禅,“意见一致的时候听我的,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听她的”。因此陪审员的主要价值在于知情权,请他们参观那些让人们失去信任的庭审场面背后的审理过程,使司法的清白得到一个澄清、改造、监督、现场直播以及事先张扬、事后传播的机会。
  同时也借助他们,让民众置身其间,分担司法的无能和羞耻。这是一个有可能彻底重塑司法权威、重建司法信用的机会。但也是一个对远期的司法独立目标具有伤害性的机会。
  裁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精英化的权力。是共和主义与民主精神的临界点。英美的陪审团制度集中体现了这种结合,它用随机挑选的普通民众来判断事实。而把对法律问题的裁判留给法官。前者与其说体现了民主原则,不如说体现了司法在理性上的谦逊。因为除了全知全能者,事实是不可知的。让民众的代表用投票来认定事实,使裁判权立足在一个无可辩驳的合法性根据上——人世间再没有比这更优越的合法性。而基于法律的评判,司法权保持它的高傲,只把这种权力留给法治传统下凭借知识而藐视数量的现代“祭司”。
  这个分别也正是柯克法官拒绝詹姆斯一世审理案件时所宣称的理由。他区别了普通理性和司法技艺,说陛下你天纵之才,具有高于常人的普通理性,所以可以挑选法官。但你却缺乏专门的法律训练和司法技艺,因此不能自己做法官。
  陪审团制度正是普通理性与司法技艺的完美结合。但我们的陪审员制度(也称参审制度)却恰恰相反。陪审员和法官一起进行混合审理。职业法官对事实进行认定,无助于缓解分辨事实给法官施加的合法性压力。譬如最近媒体曝光的杀妻冤案,给司法权仅存的声望带来摧毁性的打击。如果不把事实裁定与法律裁定分开,即便陪审员加入也不能减轻这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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