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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的飞地问题

  我们还可以举荷兰在比利时境内的巴勒镇飞地一例。这是一个荷兰人和比利时人混居的小镇。经过长期习惯在该地形成了一套特殊的管理制度:建制荷、比两套行政管理系统,各自管理己方居民的国籍、海关、治安、经济、文教、交通事务,余者则由双方统一管理。两国居民各用不同颜色的门牌,使用不同的货币。这样的制度显然对双方居民皆是公平合理的,体现了和平谈判的重要意义。
  除了自然形成的飞地,另一大类飞地是由于外来势力强加形成的,往往带有一定的政治因素与侵略性。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凭借航行与武力优势,推行殖民侵略政策以获取原料产地与海外市场。他们往往先占领沿海的一片土地或一个港口作为据点,然后向内地扩张渗透。由于列强为本国利益互相激烈争夺,在力量对比未达到足以压倒对手的情况下,便人为地造成了“飞地”。比如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在英国占主导统治地位的同时,葡萄牙占据了果阿、达曼和第乌岛,法国控制着昌德那戈尔、马赫等港口城市。它们都是侵略所造成的飞地。在十八世纪初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中,英国打败了法国同西班牙的联盟。1713年在《乌德勒支和约》中,英国获得了直布罗陀的统治权以扼地中海口。西班牙于1956年撤离摩洛哥时拒绝交还休达、梅利利亚及一些沿海岛屿。以武力强加所造成的飞地,因为通常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物,被侵略国只是屈服于一时的武力胁迫,日久天长势必通过不同途径力图收回被占领土,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
  飞地由于其特殊地位,时常引起相关国家间的利益矛盾,其间包含的民族宗教、经济利益问题乃至公民出入境纠纷,极易引发国际争端,导致地区局势不稳定,严重影响该地区的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甚至可能成为全面战争的导火线。近十年来,由于雅尔塔体系的崩溃,许多过去在两级体制中被暂时压制、显得隐蔽的问题一下子纷纷暴露,而其中由飞地引起的争端冲突时有所闻。苏联解体后,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间就后者所领的纳—卡飞地爆发大规模的冲突,造成数千人伤亡,财产损失无计——这是长期的民族与宗教矛盾激化所导致的。巴拿马运河区自1903年运河兴建始一直处在美国统治下。经过长期斗争,两国间于70年代末达成协议,将运河区置于共管之下,直至1999年巴拿马如期收回运河区的主权。国际协商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但因为飞地的极度错综复杂的形势,使磋商无疑难上加难。2002年7月10日,摩洛哥派出军队“占领”位于其北部沿海的佩里吉利岛,而这个小荒岛恰恰是西班牙宣称拥有主权的一块“飞地”。数日后西班牙向摩海域派出三艘军舰示威,保护“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全球为之轰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同年11月7日,英占直布罗陀举行全民公决投票决定是否支持英国同西班牙对该地共享主权。虽然投票以多数居民反对此计划而告终,但由于直布罗陀的重要国际地位而受到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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