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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研究

  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政策,应当在完备法律调控体系的同时,确立相应的评价机制,舍此就会在宏观上失去对这一政策的细致把握。任何一个有效运行的系统,均应配置反馈和评价的机制。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和政策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独特的宏观调控角度督促政府适度介入企业运行活动,代表了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态度,不管实施效果如何我们都会坚持下去。但是,我国的财力有限,政府在承担一部分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毕竟要谋求国家更宏远的发展目标,评价机制的建立自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评价机制的细目本文限于篇幅不作深议,此处只对若干重大事项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与业内学者共商。 
  1、应当以中央和地方的中小企业政府主管部门为中心,形成中小企业产业指导、协调、服务系统。政府花钱,政府自然主事,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措施本应是由政府主导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政府在其评价机制中自应处于核心位置。 
  2、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在中央财政预算中拟设“中小企业科目”以核准拔出专项资金,地方也应如是。由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安排要进入到政府预算中,相关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经济回报情况应列入各级人大的审议范围内。政府应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安排及资金执行情况统筹于政府工作报告中。 
  3、多年来,繁不胜烦的评比使企业累于应付,不宜再搞。但大到地区经济中中小企业的概况、受惠企业的比例及社会经济效果,小到单个企业受惠项目的直接经济产出的资讯掌握,对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总结成败得失及有关机构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均有益处。因此,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比较分析工作,应由政府机关及各服务机构扎实进行,并且应得到相关法律及机构内部制度的保障。 
  4、由于实施企业促进的任何措施,往往与资源的分配和利益的调整相联系,因此,应当特别注意反腐倡廉。政府的监察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对发现的任何违法的资金安排活动要查清并作出处理,以保证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宏观政策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能有效贯彻实施,结成正果。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历经三年的研磨、锻造,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确定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颁布实施的意义在于以市场体制为取向的我国市场主体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促进经济发展的某些成功经验,在加入世贸组织及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初具规模的大背景下,为保持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和良性运行,对中小企业从战略角度给予的国家支持将走向系统化、规范化和规模化。

这项法律的颁布,从某种角度讲,仅仅是填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一项空白。在我国特定的环境下,有效地实施这一法律尚有诸多的麻烦与困难。检视我国近年来引进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的若干制度,由于本土文化中强烈的封建性因素的影响,加之转型时期政府与市场定位的不清,极易造成歪嘴和尚念经的客观后果。从股份制到基金,从招标投标到政府采购,凡是涉及重大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律的实施常常会丧失公正性,“中国特色”的汪洋大海可以将立法宗旨、正义精神完全淹没。企望借助法律实现利益的人们在受到现实的无情戏弄后,除了怨恨自己没有找对庙门、拜到真佛外,只能悻悻然地骂几声“腐败”、“太黑了”了之。

情绪性的喧泄固然不可避免,但对法律的实施和相关制度的完善的研究更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因为法律已经颁布,实施这项法律就会涉及利益关系和经济资源的重新调整和分配,公正、有效地实施这项法律,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基于上述理解,作者就这一法律的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些个人的浅见,以与法学界、经济学界的专家志士共商。



一、关于法律实施的背景分析



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与对内搞活方针政策的一种必然的制度选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速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这一制度选择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企业之间的竞争虽然会进一步走向规模和有序,但其激烈程度也将因国际因素的直入而更为加剧。依据立法实施对中小企业的国家扶植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涵。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发展百年以上历史的基础上,在半个世纪前开始制定和实施国家对中小企业的促进和扶持政策,不仅有效实现了政策目标,而且形成了驾轻就熟的运作体制。全面地学习和借鉴这样一套立法及运行的体制是我国正在建立中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无疑走出了新的一步。但是,实施这一法律将比制定它更加复杂和困难,我们应当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一)以中小企业在我国的发展情况看,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国民经济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小企业目前已超过800万家,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占全国总量的60%和40%,出口额占全国总出口额的60%,并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在经济转型时期,中小企业能够迅速适应市场的需求,调整其产品或服务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是我国近年来保持经济高增长率的生力军。特别是近一两年来,国家为了恢复大企业的活力以及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结构调整,一批批下岗人员或失业者都需要重新安置就业(如上海纺织行业在近年来裁员近30万),中小企业所起的疏导作用不可低估。从这些层面上来看,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就能保障经济的持续增长与繁荣,就能保障更充分的就业与社会的稳定。在这一点上,我国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已形成了共识。正如有学者所总结的,中小企业其作用在于“保证竞争,繁荣市场;进行企业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加就业,稳定社会;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力量;为大企业提供大量辅助服务;农村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源泉。”

(二)从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外环境考察,形势不容乐观。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不仅存在着因其规模小而独有的若干缺陷,还因受到并正在经受我国政治、经济制度中的非市场化因素的制约而伴生的某些障碍的折磨,其发展的道路崎岖不平,存在着许多令人堪忧的问题。首先,由于国有中小型企业及集体企业转型改制尚未完成,中小企业中同样存在着资产关系不清、管理运行不规范的情况。其次,私营企业产生历史不长,家族型的封闭式管理盛行。第三,我国规范的市场主体立法颁布较晚,对已有企业的规范指导力较弱。第四,由于企业改革在整体上处于反传统的原始资本积累阶段,社会信用倍受损毁,使得中小企业的自身信用及融资能力降到前所未有的低水平,企业经营环境恶化。第五,中小企业的自身发展能力较弱,表现为人员素质不高,研究开发投入少,产品进入市场成本高。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逐年向国外企业开放,市场准入限制对国内中小企业所能给予的保护将大大萎缩,中小企业将直接面对数量更多、经济力量更强的大企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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