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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研究

  促进中小企业的政策以鼓励竞争为前提,就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方面,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提供担保方面,列入政府采购计划方面,制定出相应的标准。这些标准要涵盖企业的品牌建树、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技术开发能力、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企业的信用记录、企业对本地经济的实际贡献等。国家可以制定有指导意义的相应标准,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指标体系,对申请优惠促进政策措施资助的中小企业予以考察筛选,以期形成奖勤罚懒的机制。 
  4、促进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节约能源及各类资源,实施环保战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我国城乡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制造业居于龙头地位,自然资源破坏现象严重,能源消耗长期居高不下。过去地方政府由于种种原因对这种现象认识不清,处理不力,使得我国经济不无遗憾地步了资本主义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后尘。近些年来,社会各界对于环境保护有了相对统一的认识,可持续发展也成了国家的基本国策。我们对中小企业实施促进的任何一项措施,都应当与可持续发展的国策相协调一致,也就是说,要把环境保护的指标体系纳入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中,不能使之相冲突。“五小”工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设备的企业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不仅不应得到支持鼓励,而应采取其他措施处罚,包括强制性关闭。建议让环保部门介入到对中小企业的具体的鼓励措施的实施活动中,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威。 
  5、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由于改革开放的渐进性和自然地理条件的局限,特定地区的中小企业在发展中享有的机遇、政策优惠条件及外部环境大不相同,造成在经济发展不平衡中各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这种现象会妨碍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中央确定了开发西部的战略,在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上,应当对这一大政策有所体现。中央的发展资金应当向西部地区倾斜,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加倍扩大,从而使西部经济及早起飞,西部地区的劳动力资源能够就地利用,小城镇的兴建以及社会的全面进步有较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管理机构及运行服务体系的建立 
  1、关于政府主管机关。1998年,我国在中央政府机构的规模化改革中,在国家经贸委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司,所定职责为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意见,协调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带有全国性的问题,是为中小企业促进发展的中央级主管机关。这一制度上的安排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相应制度建设是一致的,从我国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角度看,与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是吻合的,而且也是必需的。现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改革尚在进行中,在有限的机构编制中留有必要的空间设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是必要的,以便于对中小企业的促进政策能自上而下地得以贯彻,便于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功能有效地协调和发挥。政府过去依行业管理体系形成的与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机构可以并或撤,其职能应当并入新设机构的运行中。至于新设机构的职能转变问题,是我国市场化体制下整个政府职责定位的调整,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自应首先以服务于中小企业为其本职。此外,各级中小企业主管机关还应就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和政策草案,协调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关系,在各种环境中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协助有信誉、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取得合同利益。在这方面,日本政府通产省下的中小企业厅及通产省的扩张机构中所设的中小企业课、美国联邦政府下设的小企业管理局、联邦德国经济部下设的中小企业司及其所属其他机构,为中小企业在法律、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长期提供支持和服务,是很成功的。[⑤]近几年,国家在少数地区进行的试点工作卓有成效,经验的总结与推广已经进入到有内容、有深度的阶段。可以想见,一个有魄力、面貌全新的中小企业政府主管系统会在市场经济的天地里有所作为,有所创造、有所贡献。 
  2、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都是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企业不可能在全程的经营流程中仰赖于政府的支持,若政府在微观领域的各个层面上都介入,一方面没有能力,另一方面也会扰乱以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平等竞争为价值观念确立的市场秩序。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政策具体化的一个重要支点是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及运作。纯粹商业性运行的金融系统往往把资金投放的安全性放在重要位置,这便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为中小企业的信用度相对较差,表现在自身偿债能力和担保能力低,某些中小企业资本不实或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削弱甚至恶化了银企间的信任关系等。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就必须由政府牵头调动一定的社会力量来分解金融企业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的风险,任何私营的机构是无力也不愿意孤军涉足这一高风险但无大利可图的领域。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其做法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设立专门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公立政策性银行,由其承担向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与短期信贷的任务,且利率较低;二是设立专门的基金,同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方面进行具有资金支持内容的合作;三是设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干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信贷活动提供担保;四是支持部分中小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在税收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政策优惠。 
  从我国金融事业发展的总体环境来看,目前尚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若干重大的具有全局性战略价值的举措尚在酝酿之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的呆坏帐处理、资本金不足、金融监督体制及风险防范问题、外资银行入境、证券市场无序及国有股减持等金融重大事项一并发生并困扰着我们,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另行投资设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自是会有忙中添乱的客观效果,的确不适宜。但从长远来看,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仍有必要性,它不仅能够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而且使金融业服务于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成为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基金的建立在我国已经有了近10年的历史,但尚未有一支是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主旨设立的。这些基金尽管在实际运行中也涉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业务,但并不是恒常的,往往将其业务重点倾注在证券市场上。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投资来源主要是财政拔款,也可吸纳社会资金,以广开财路并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还可以通过抵税、免税等法律制度接受企业及其他社会成员向基金捐赠。基金的使用方向除用以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充实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外,还可以兴办、襄助任何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活动和商业活动,如资助某些重大的中小企业产品研究项目和推广活动、中小企业经理人员培训活动等。以中央财政拔款为主设立的基金,其使用方向及程序应由国务院发布专门的条例进行规制,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基金管理公司,由财政部门实施监控,以保证其运作的正当性。地方省、市级人民政府由地方筹资设立地方性的基金,服务于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事业。 
  为中小企业信贷融资设立专门的担保机构,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拔款,受政府特别法令的规制。从日本的立法情况看,这种类型的机构并非依公司法成立,而是依特别法令设立特殊法人。由于其突出的政策性特点及难以控制的高风险性,很难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的资金运行系统中。就风险控制的角度而言,为防止地方性分支机构违规操作造成担保企业的突发灾难,应当在地方上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子企业,而非分公司。地方政府同样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由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其运作的规则由地方政府以规章形式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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