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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研究

  有些学者曾撰文指出由于人们对中央“抓大放小”政策的误解,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与鼓励。我们认为这样的分析并不十分符合实际。抓大放小是近期我国国企改革所遵行的一项政策精神,旨在国家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搞好大型国企,而将中小型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推入市场实行民营,并以此为契机促成国家投资从竞争性行业的淡出,这是十分重要的战略决策。它并不意味着国家放弃了对中小企业的鼓励和支持,从1998年我国立法机构就成立专门小组起草这一法律就是明证。“抓大放小”仅仅是国企改革的一项举措,具有时限性,而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将是长期的国家政策,两者显然没有可比性。 
   
  二、几个重要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关于中小企业的标准确定 
  中小企业的标准确定事关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适用范围。标准的确定在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存在样板,也需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及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问题,以及与已有政策的衔接与配套。标准过严,不仅会将一批需要扶持的企业拒于政策优惠的大门之外,而且会形成抑强扶弱、淡化竞争的负面效应;标准过宽,显然有背于立法的精神。 
  中小企业,就其本义理解是基于以企业的规模为标准对企业的一种分类结果。在美国,根据联邦政府的统计,98%的企业为小企业,在近一亿的就业人口中,超过1千5百万的人成为其自己的小企业的主人。小企业的标准是雇员人数在500人以下。欧共体委员会在1996年通过的《中小企业定义的建议》中对中小企业规定的指标为:(1)雇佣人数少于250人;(2)每年的营业额不超过4亿欧洲货币单位,或者每年的资产负债平衡总量不超过2.7亿欧洲货币单位;(3)遵循独立性原则。小企业与中型企业的区分在于:小企业的雇佣人数少于50人以及每年的营业额不超过0.7亿欧洲货币单位并要遵循独立性原则。所谓企业的独立性原则是将企业股本中由大企业投资的比例占到1/4或以上的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②]日本国于1999年12月实施了新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其中第二条对中小企业的范围界定如下:(1)制造业、运输业、建筑行业等,资本金为3亿日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2)商业,资本金为1亿日元以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3)服务业(包括个体经营者),资本金为5千万日元以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4)零售业,资本金为5千万日元以下,从业人员为50人以下。[③] 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授权国务院确定中小企业的具体标准。我们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以下几个因素在确定中小企业标准时应当予以考虑:(1)我国人口众多,鼓励中小企业应充分考虑到对就业的鼓励,因此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应适当放宽;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产业;(2)应当区分不同的行业,一方面比较符合实际,另一方面与我国长期奉行行业管理的习惯做法保持协调;(3)排除企业法律形式、内外资区别、所有制关系等因素;(4)排除大型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5)将科技开发企业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提出以下标准供国务院有关机构在制定中小型企业标准时予以考虑: 
  (1)制造、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资本金为3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2)商业,资本金为1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500人以下;(3)服务业,资本金为5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4)零售业,资本金为1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5)科技开发企业,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企业资本金中25%以上的部分被大企业持有,则不视为是中小企业,因为其在市场竞争中会取得大企业支持,可以不从中小企业政策优惠中得到好处。 
  (二)关于确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新的价值目标体系 
  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宏观调控的制度体现,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规则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应当贯彻的立法精神,固化于法律的规范之中,形成了法律实施的价值目标。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是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制度前提,并非基本理念。这些基本的价值目标的确立必须符合于我国的特定现实环境,才会达至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 
  1、扩大就业机会。从1976年至2001年,我国从农村转移出的2.3亿劳动力在中小企业就业,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极为重大的贡献。在今后若干年内,我国每年有近千万人加入就业大军,单靠大型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是无法满足需要的,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把鼓励其解决就业放在重要地位。我国在过去对解决下岗人员就业的企业有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不仅应当继续坚持,而且应当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与鼓励中小企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配套实施,以缓解我国政府面临的就业压力。另外,通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共同扶持,使地方中小企业快速增长、发展,尽量消化本地的就业人员,减少各大城市沉重的民工潮负担。 
  2、促进技术进步。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是我国多年坚持的一项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政策,从税收、融资方便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优惠鼓励。但反观我们的措施,恩泽主要施予外商投资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对于广大的中小型企业的技术革新、产品的升级换代关注不够,惠及面相对较狭窄。在加入WTO后,国内企业在技术进步方面显然面临更大的压力,产品的科技含量的高低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的命运。传统产业和新建企业的科技进步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中具有重大的战略价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照顾到这两个方面。 
  3、强化企业竞争能力,促进竞争。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看,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不能被当作免费午餐或扶贫项目,不是对弱者的金融同情和税收怀柔与安抚,它应被赋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特色。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也是经济繁荣发展的活力源泉。中小企业在竞争中不全然处在弱者的地位,一些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又是正常的现象。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应当考察每一个企业的发展潜力,通过对具体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往商业信誉、产品服务开发计划、资产负债状况的考察,确定出企业在市场上的信用等级与竞争力状况,予以不同的政策支持。如果一个没有竞争活力的中小企业得到资金或担保支持,势必会让有限的政策资源被浪费,减少了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的支持,对经济的良性运行不利。 
  在国际上,美国奉行的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一向以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为其政策目标,而另外一些国家如日本,则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贯彻过不同的政策理念。在1999年前,日本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曾规定有防止过度竞争的立法思想,[④]这与日本在国际贸易中曾奉行贸易保护主义相一致。但在上世纪末,国际经济迅速向全球一体化方向发展,日本的许多保护主义做法受到国际社会的压力,对中小企业原先采取的防止过度竞争的做法已不适应全方位开放的要求,其新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促进市场竞争的立法理念。从长远来看,一个国家的长盛不衰的国民经济增长力来源于该国经济的竞争力,一个企业也是如此。毕竟,经济领域的产业政策与国家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制度安排是有区别的。我国的企业运行的环境已完全形成了买方市场的机制,企业竞争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动力,抑制竞争,抑或扼制过度竞争的理念不可能被现实的市场经济体制所接受,甚至会导致腐败的产生,因为它会引诱没有实力的中小企业想搭便车,想继续在政府政策的蛋糕分餐会上得到实惠,腐蚀掌控经济资源的政府及机构官员便会实现这种目的。鼓励竞争,当然同时也要取缔和打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个话题自然是另一层面上的,于此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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