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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纳税人协会及我国维护纳税人权益和服务

  今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应北京市国税收研究会分会的邀请,国际纳税人协会主席比让和澳大利亚分会主席麦克唐纳来到北京进行了交流,签订了合作的协议。今年11月19—21日刘风江同志以中国观察员身份出席国际纳税人协会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召开的年会,并于20日正式接纳为国际纳税人协会成员。 
  北京纳税人协会争取2006年的国际纳税人协会年会在中国首都召开。 
   
  三、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规范化与发展 
  (一)尊重纳税人、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 
  在1997年全国以“税收与文明”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北京市地税局提出了“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的新举措,发布了《关于所辖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权利及税务机关相应义务的公告》,根据《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详细列举了纳税人的10项权利,包括了解税法和获取办税信息的权利、及时取得纳税必需的种类文化和经营发票的权利、要求税务机关对法定事项进行保密的权利、有依法申请税收减免和因特殊困难请求延期纳税的权利、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享有依法获得出口退税的权利、对税务争议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侵害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等。此外,公告还规定了地税服务机关相应的11项义务。与此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走出去,对纳税户进行走访、沟通信息、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向纳税人宣传、讲解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多给予纳税单位和个人以纳税指导,促进他们做好纳税申报。北京市地税局的这种作法,在全国税务系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二)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人权益与服务的重要规定 
  新《税收征管法》在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比较集中进行了规定,归纳起来为四个方面的内容。1.在政治与行政方面:包括知情权、参与监督权、控告检举权。2.在经济与税务方面:包括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和申请减免税收权、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和出口退税权、赔偿权和有取得发票与完税凭证权。3.法律与司法方面:包括委托税务代理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权。4.其它方面:包括享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权和社会公益权等。现在不仅要考察对纳税人权益规定是否完善,而且要考察这些权益的规定如何保障实现?什么是为纳税人服务、它与保护纳税人权益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以及如何使为纳税人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等。 
  还有新《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法公正、公开、廉洁奉公、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的规定;对税务人员“三不得”的规定(包括不得索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处理税务案件回避制度的规定,也都是直接或间接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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