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上说,法学研究方法存在着非自足性,需要大量引进、借鉴、吸收其他领域的研究方法[5]。无论是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还是专门科学方法,只要有助于解决相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就都可以摄取、消化、吸收并转化为理论推进的能量。正因如此,研究者不仅要找信息,也要找方法,找解决某个具体问题的诀窍。在占有信息差别微小的情况下,谁的思虑得法,谁能找到并运用解决问题的“良策”、“高招”,谁就更可能推进理论的发展和制度的进步,谁的理论也就可能更有解释力、指导力和生命力。因此,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也必须在寻找和掌握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方法上下功夫。
再次,无论是寻找和运用相关的制度资源,还是寻找和运用有效的研究方法,目的都是为了找到相关问题,发现相关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探寻它们存续和发展的相关规律。而只有揭示并运用这些规律,才能有效地解释和解决相关问题,推进理论的“有效发展”。
其实,法学通常被看作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法学研究,也就是在探寻一种“自然法”意义上的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去解释和解决相关问题的过程;各种正确的法学理论,都不过是对某类规律的体现和阐释。经济法同经济规律、经济机制等联系密切,要研究经济法,也必须研究经济法所要体现的经济规律,同时,还要发现各类法律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内在矛盾、协调机制等,这些规律性的东西,对于相关的制度建设和理论推进,都是非常重要的。
2、创新与守成
前面曾谈到,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需要真正的、适度的创新,既要解决普遍的创新不足问题,又要解决“创新过度”问题。其中,貌似创新的“过度创新”,实际上是一种“伪创新”,它会使理论产生“儿童多动症”——一方面,使理论总显幼稚,另一方面,又使理论变动不居,而这两方面的不足,恰恰是经济法理论以往受到较多诟病之处。
事实上,理论虽然要不断发展,但也要相对稳定。因此,在追求创新的过程中,也要学会守成。其实,“守成更难”。守成并非要一味地墨守,不思进取,而是强调要冷静思考,学会整理和挖掘共识,并不断在共识的基础上前进。这种前进,既包括对共识进行有价值的反思、批判,也包括通过整理共识,来发现共识中的合理性,并推进正确的共识,从而在“守成”的过程中实现学术的有效积累。
从这个意义上看,守成作为创新的重要基础,也是经济法理论“有效发展”的重要前提。它需要和要求大家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求同存异,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以形成一个有序的学术交流的“共同市场”,这样才能促进各种理论的正当竞争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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