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我们这里所说的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可理解为税法主体在税收活动中法律地位的平等。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8月第1版,第18页。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92-98页。 须注意的是,我们现在所研究的税法是应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税收相适应的。“税收”和“税法”的概念在古代自然经济状态下早已存在,但其本质和特征与现代的理解完全不同。关于对税收的历史考察,可参见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第219-222页。 参见前引2刘剑文、李刚文,第98页。 (日)井手文雄:《日本现代财政学》,陈秉良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253页。 尽管在国家的起源上有“社会契约论”和“阶级国家论”的区别,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国家)在面临市场失效时所扮演的角色是大同小异的。恩格斯曾经指出:“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9页。理解这一点,是我们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和税收理论的重要前提条件。 关于公共财政和市场失效的具体关系,可参见前引3张馨书,第23-58页。 参见前引5井手文雄书,第262-263页。 参见前引3张馨书,第232页。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625页。 前引3张馨书,第231页。 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437、438页。 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246页。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90页。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100、98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6页。 这一过程和人们对税收的经济本质的认识和税收法治的发展过程基本相一致。 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4月初版,第15页。 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台)三民书局1997年9月版,第9页。 参见前引19陈清秀书,第13页。 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的方式,和“平衡论”提出的实现行政法律关系整体平衡的方式有类似性。参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7-18页。 湛中乐、朱秀梅:《公民纳税意识新论》,《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第36页。 当然,公共产品领域的“搭便车”问题是无法完全排除的。大多数纳税人的主动纳税也不排除极个别的纳税人从事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尽管在其他部门法律关系中,公民也可以体会到权利的平等。但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由于一方主体是拥有行政权力的征税机关,公民在拥有行政权力的征税机关面前理直气壮的主张其权利和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对公民树立权利意识的意义尤为重大。因为法治向来关注的不仅是公民相互之间的平等,而更加关注公民与拥有行政权力的机关之间的平等问题。 考察税法的发展史,我们可以注意到税法在近代法治主义的确定上,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参见前引1金子宏书,第48页。由此看来,确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导致我国税法的全面变革或许会成为我国实现法治的突破口。 当然,这并不否认税法对纳税人义务的规定。事实上,税收征管法中有许多纳税人义务的规定。但在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方面,强调纳税人权利似乎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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