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发展法学”,其深入研究有助于解决现代法发展过程中所引发的一些理论问题,包括经济法与社会法等方面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有助于解决传统法学所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尽管“发展法学”自身还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但从长远来看,要推进中国法学的发展,就必须大力推进“发展法学”的发展。
【注释】 这些学科在理论著述和课程设置方面,都已初具规模,从而可以为发展法学的发展提供可贵的借鉴。
在拙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现代法学》2001年第 6 期)中,曾经提出过一系列“非均衡”的二元结构(它们是国家倡导的“五个统筹”的前提和基础),并强调应当重视和推进“发展法学”的研究。
随着国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强调,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调整对于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非常值得重视。如何通过更为宏观的发展法学的研究,去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民法、
刑法乃至
宪法等,都要关注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在一定意义上都是生存权。在这个意义上,相对说来,以上述
传统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主要是“生存法学”。
柯武刚、史漫飞著,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6-37页。青木昌彦著,周黎安译:《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参见拙著:《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参见拙文:《略论经济法的宗旨》,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
参见拙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
谭崇台:《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景天魁:《中国社会发展与发展社会学》,学习出版社2000年版,等等
参见拙文《宏观调控法的周期普、变易》,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5期。
哈耶克的观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传统法与现代法,更好地理解“发展法学”。参见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3-2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