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解释》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禁用剧毒化学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存在常识性和技术性错误
《解释》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禁用剧毒化学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存在常识性和技术性错误主要表现在剂型的列举中。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毒饵都是其剂型,剧毒化学品剂型中原粉、原液、毒饵均是制剂。
《解释》把毒饵叫做饵料,把原粉、原液、制剂、毒饵作为并列关系罗列显然是错误的。有关技术规范通常把有些液态剧毒化学品叫母液,而不叫原液。对于禁用剧毒化学品的原粉、原液、制剂或者饵料不需要进行定量鉴定,对其规定不同的数量标准比较可行。因为鉴定部门比较容易对混合物中是否含有某种剧毒化学品进行定性鉴定,而很难对混合物中含有多少剧毒化学品进行定量鉴定。定量鉴定一般在省级药检机构才能进行,且鉴定费用高昂。这些常识性和技术性错误给司法实务造成很大因难。
三、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行为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过高。
《解释》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饵料2千克以上的,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即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数量标准;数量分别达到500克以上或者20千克以上的,作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起点数量标准。以上数量标准过高,过高的数量标准不利于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利用剧毒化学品刑事犯罪。以毒鼠强为例。毒鼠强害人中毒案件,均有以下几个特点:卖毒鼠强的人多系游商小贩,今天在这里卖,明天到那里卖,没有固定的场所,所卖毒鼠强的数量也不大(多为5克到10克的小包),买毒鼠强的购买的数量也不大(买一包或两包);一次性买卖50克以上的可能性相当小,所以要按
《解释》第
一条(一)50克以上、饵料2千克以上的、(二)500克以上或者20千克以上的数量标准追究毒鼠强买卖者的刑事责任则比较困难。这些达不到数量标准毒鼠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却很大,如某地曾发生5克一包的毒鼠强被犯罪分子利用造成毒死5人、重伤9人的严重后果。毒鼠强化学名称四亚甲基二砜四胺,俗称424、三步倒、闻到死等,呈白色轻质粉末状,无臭无味,各种制剂也无特殊气味,投放到食物中不易被发觉,同时,毒鼠强对所有温血动物都有剧毒,其毒性相当于氰化钾的100倍,砒霜的300倍。成人致死量仅为5毫克,1千克毒鼠强可致20万人死亡。毒鼠强的这种特点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作案。据有关资料,在投放危险物质的案件中,使用毒鼠强作案的占80%左右,而且往往引发群体性中毒,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毒鼠强分子结构特殊,化学性质极为稳定,目前尚无特效解毒剂,一旦被人食用,后果极为严重。毒鼠强在环境和生物体内代谢极为缓慢,对生态环境可造成长期污染。人误食毒鼠强中毒死亡的牲畜和家禽的肉,也会发生二次中毒。毒鼠强以市场上常见的二氨基砜和甲醛为主要原料,生产工艺简单,无须特殊设备,在一般容器中持续缓慢加热,达到一定温度即可生成。一般来说,生产1千克毒鼠强的成本在80-100元之间,而1千克毒鼠强加入大米后可以拌成5吨毒饵。算上包装费用、人工费用,市场上常见的10克一包的毒鼠强毒饵,最初成本大约只有5分钱,售价则通常高达1元。这就使得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的利润极高。同时,毒饵价格相对便宜,老鼠食饵后迅速死亡,短期杀鼠效果明显,市场需求比较旺盛。而
《解释》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剧毒化学品起点数量标准规定过高,不利于司法实务中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利用剧毒化学品的刑事犯罪。造成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毒鼠强的犯罪活动屡禁不止,止于目前在有的地方还很猖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