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西部大开发财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规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法律管理制度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基础。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国债投资(例如"2001年财政部拟发行500亿元特种国债,主要用于支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安排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青藏铁路、生态建设等项目,全部列入中央预算"[2])无条件和有条件的转移支付投入、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对项目的优先安排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大加快对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这是一个比较长时期内对西部开发进行基础设施的主要资金来源。为了输入好、管好、用好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和工程建设的速度、规模与质量,1.一定要"管好用好国债资金,认真实行国债资金重点项目责任制,严格项目预决算管理,对国债资金项目试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前两年国债资金使用过程中一些地区和单位存在的虚报项目,骗取、挪用国债资金,项目管理不严格、工程质量不高,以及损失浪费等问题,努力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2.一定要贯彻执行《建筑法》,管好建筑市场,执行《招标投标法》,防止假招标,执行《城市规划法》和西部土地优惠政策,反对乱占、乱建、乱转让的非法行为,执行《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铁路法》、《公路法》、《邮政法》、《航空法》、《合同法》以及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任务,按法律程序、按合同规定,做好每个重大项目开工的前期准备制度,包括重大项目的论证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开工过程中的技术保证和原材料的供应制度,竣工的验收制度,工程后按市场法则进行管理制度。3.一定要通过对重大项目的审查和检查稽核,管好国家投资。4.一定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工程招标制、工程质量监管制和项目环境监管制的五大制度。
   以后在新形势下,加快西部开发,应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方面资金,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要完善相关政策,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更大胆地吸引外资和我国东部资金的进入[3]。
   (四)提高生态环境建设的地位和完善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保障的法律制度
   按照"十五"计划《纲要》中规定:力争用五至十年时间,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要求,按照国务院《通知》同样规定:力争用五至十年时间,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作为西部开发有一个良好的开局的要求。可见,生态环境建设和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内容[4]"。但资金从那里来和如何用好哪?一般说来,生态和环保建设投入多,获效慢,短期不见效,营利部门一般不愿意对它投资,这就需要政府对生态和环保建设给予投资和政策优惠。所以在国外生态和环境建设都是作为国家重要的公共职能之一来进行的。其财政投资和优惠也是很明显的,例如减免税收、减免有关费用和利息贷款等。
   《通知》说:"环保等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倾斜"。"对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工程所需的粮食、种苗补助资金及现金补助,主要由中央财政支付。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工程,而受影响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建、设优势产业……的信贷支持:”""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普遍实行城市染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专款用于污水和垃圾处理。加强江河上游和源头地区水资源的污染防治和保护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力、生态、交通、人员、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开发研究开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