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在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建立的同时,缺少对于行业协会的有效监督。我国的改革者有时会为公众的利益征集私人力量,在全社会范围内鼓励行业协会的建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什么是公众利益?公众利益是否仅仅交由市场定义?答案并不清晰。笔者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市场是达到目的的方法,但不是目的本身 。建立行业协会,完善组成市场经济的基本元素并不是终局的目标,其最终都落脚于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在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的同时,扬长避短,防止行业协会逐渐演变成为垄断的滋生地,市场的分割者,反竞争的策划人是应有之义。
入世后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更是重中之重,必须注意按照WTO法律框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3(a)款规定,保证行业协会采取的措施,诸如产品定价、质量监督、标准制定等不违反中国政府遵守该协定的义务和承诺。
【参考文献】《社会学》 (美)戴维•波普洛/著 李强等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99年版 第99页。
同上, 第99页。
《中国工业协会改革趋势》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1998年第8期。文中提及: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能与政府不同,其主要内容包括行业内部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这类职能的着眼点不在“管”上,而在于对企业的协调与服务上,概括为“行业自主协调”职能。“行业自主协调”主要是指为同行业企业服务,协调同行业企业间的各类矛盾,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把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政策取向传导给企业,把企业的意见和行业的要求转达给政府,维护行业利益。除此之外,文中还提到了制定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职能。但始终没有提及如何保证和促进企业之间在行业协会的体制之下开展协作和联合。这是关于行业协会诸多论述中所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
同①, 第100页。
《体制转型与行业协会》 陈宪 徐中振/主编 上海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12页。
Order Without Law: 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 by Robert C. Euicks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4th Printing, 1995 转引自《北大法律评论》 第2卷第1辑。
《小群体社会学》 (美)西奥多• M• 米尔斯/著 温凤龙/译 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Bales, Robert F. (1951) Interaction Process Analysis: A Method for the Study of Small Groups Cambridge, Mass Addison Wes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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