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业协会的内部关系。
在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根本性质之后,就面临如何构建框架的问题了,也就是如何合理组织、形成行业协会与组成成员(主要是企业)之间,组成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问题。
同样让我们回归到社会学,去寻找行业协会的本源。就整体而言,群体的基本结构可以是丰富多彩的,“它们既可以像排队等待的购物者那样松散,也可以像每一成员都有特定任务的野战排那样结构严密” 。采取何种形式的结构应该依据行业协会划分的不同标准、行业协会的组成成员的特点和行业协会的主要目标而定。在这一点上应该充分发挥群体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各种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在现阶段,无论我国的实践领域或是学术领域都提倡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然后层层选举、提名形成理事会、秘书长、秘书会及职能部门。这种形式固然权责明确,但是,笔者认为仍是存在缺陷的:
首先,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群体,虽然应该具有某些位置能够使某些人对他人行使权力,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应与行政机关的管理严格区分,后者是必须服从的命令,而前者充其量只是建议和要求,不具有行政管理所生而有之的惩罚机制。“行业协会应提供一种非科层的平等的沟通网络” ,引导成员基于共同的利益自愿组织起来,自愿约束自己,自愿规制任性行为应该成为行业协会构建的基本理念。因此,行业协会中所谓的最高权力机关更确切的说应该是最高服务机关,最高执行机关。
其次,笔者并无意于否认层级形式的行业协会的存在的合理性。正如上文所论述的,选择何种形式的结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根据组成成员的要求确立,任何先入为主的思维方式对于行业协会体系的建立都是有害的。
再次,形式多样的行业协会结构对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力量的作用,发挥成员企业的能动性和参与意识,应对入世后中国各行业所面临的挑战是极其必要的。同时,与上文中所提到的网状结构的就整个社会而言的行业协会系统相结合,从宏观和微观上加以完善,这对于深化企业改革,发展企业经济,促进社会良性、协调、持续、稳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
行业协会的组成成员是合理的行业协会结构下的活的因子,是行业协会运作的决策者和执行人,是形成鲜活而富有生命力的行业协会的血肉,因此如何协调组成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决定了能否构建稳定的行业协会。抛开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的区分,就企业本身来看,行业协会是由相互之间具有利益关系的成员组成的,有学者用博弈论对此类群体的社会结构进行了分析: 在此类群体内部成员间存在着长期交易关系,因此彼此都拥有制约对方的机会和力量,通过内部发达的人际信息网络,每个成员都能对一定交易中双方得失做出估测。这些情况满足了“重复博弈”的条件,因而该群体成员将会采取彼此均能得到“最大福利”的行为方式,互相合作。基于此,笔者认为,成员追求利益的动机能够促使成员按照一定的虽然并不是成文的规则处理相互关系,行业协会存立的基本目的应该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上述行为加以协调和引导,而不是成为“政府的影子”。管理职能应退居其次,首要的在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的条件下,执行联络、指导、服务、咨询的职能,为企业服务,这也是笔者把促进企业之间的互动作为行业协会工作重点加以强调的论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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