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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竞合问题之构想

  (六)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执行竞合不仅存在以上几种形态,还可能发生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与终局判决的执行中。〔4〕 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是发生在一个或数个执行权利人分别基于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和终局执行根据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保全执行义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时所发生的竞合。因为,同一特定财产可能无法同时满足三者的需要,竞合就会当然发生。基于前面的分析,三者的竞合不属于财产保全执行和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而应该独立出来成为新的执行竞合形态。
  三、执行竞合的解决方法之构想
  由于执行竞合必然使得部分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使得另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保护。诚然,一方利益的保护必然降低另一方的利益,因为不可能绝对平衡保护各方利益,所以这种保护必须在一个正当程序之下,否则就不成之为公正保护。我们如果允许债务人主动对个别债权人优先清偿,允许债权人通过个别强制执行的方式优先实现债权,那么债务人先偿还的债权人,或者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能获得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获得清偿,造成同等权利的债权得不到同等清偿的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因此,我们需要建构具体的制度以实现对各执行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关于执行竞合的解决方法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观点,有的主张终局执行优越,有的主张保全执行优越,还有的提出了折衷的观点。基于前面对执行竞合形态的分析,我们认为,执行竞合的解决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关于终局执行间竞合的解决方法
  对于终局执行间的竞合排斥,原则上有法定优先权的优先。当都无法定优先权时,应分两种情况:①债务人能够清偿所有债权的。如果是金钱债权的执行与特定物交付请求权执行的竞合,应当优先满足特定物交付请求权。原因在于:债务人此时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满足金钱债权。但如果是特定物交付请求权执行的竞合,应按照“先执行先满足的原则”来解决。②债务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如果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执行竞合必须通过参与分配制度才能解决。但是,必须将所有的特定物交付请求权或其他非金钱债权变换为金钱债权,才可进行参与分配。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执行程序应转为破产程序,各执行权利人的债权都折算为金钱,成为破产债权,按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受偿。这样,个别执行所产生的竞合也可在破产执行程序中得到解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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