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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媒体而做的案件——代理安徽虚拟财产诉讼第一案胜诉后的思考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上诉,并在此后履行了上述判决。
  在本案诉讼期间,安徽电视台率先报道了此案,其后几乎安徽的所有主流媒体都参与了本案的报道,安徽电视台《前沿访谈》栏目还将赵明请到合肥作了一次访谈。至此,“安徽网财第一案”诉讼全部结束。
  其间,不少媒体约笔者就此案发表一些看法,笔者几度提笔,但都没能说出自己的真实感想。事实上,尽管笔者代理此案最终是以胜诉而告终,媒体也作了相当“炒作”,但笔者仍觉这个案件的现实意义并不大,甚至很有些无聊。笔者以为,虚拟财产毕竟是虚拟的,虚拟财产是否应当受到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保护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尽管法律界对这个问题似乎已有了应当受保护的定论。
  首先,对虚拟财产定性难。从传统民法对财产的定义上看,虚拟财产因其“摸不着、看不见”,“仅是计算机中的一段字符串”,其价值无法用现实社会中的标准加以衡量,并且如果从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则会引发许多难以处理的后果,如某一款游戏停止运营后,玩家要求运营公司继续保管或者返还其在游戏中的财产,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是否给予救济?再如两个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结了婚,一方送给(或借给)另一方大量的虚拟财产,后来两人在游戏中离了婚(且不论这种虚拟婚姻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向一另方讨要曾经送给(或借给)对方的虚拟财产,是否可以在现实社会中的法院里得到支持?
  从法理上讲,虚拟财产权不是物权,因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权,物权所有人行使物权不需要借助他人的行为,而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则必需有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支持;虚拟财产也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性质,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排他的专有性,即对于相同的权利客体只能由一个人享有其权利内容,排斥任何他人的权利,而在一个游戏中却有许多相同的虚拟物品,一个玩家不可能排他地专门享有某一种虚拟物品的权利。
  其次,虚拟财产纠纷诉讼难。当事人说自己的“网财”丢了,但这些网财只是一些电子数据,是不是真的丢了,需要对服务器进行很复杂的查询,如果服务器出现问题造成了数据丢失,要恢复或查询就更难了。另外,审理“网财”案件的法官也必须是网络专家,不然他就很难在诉讼过程中做到客观真实地了解案情,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而就我国目前法官队伍而言,这样的网络专家型的法官还属于凤毛鳞角。我国目前经常上线的游戏用户有800万之多,偶尔上线玩游戏的用户就更多了,而在上网玩游戏过程中发生“网财”丢失的玩家则“十有八九”。如果大家都不计成本地将此类纠纷诉讼到法院,我们现有的法官全部用于审理此类纠纷恐怕都不够用。更何况我国法院目前面临的是案件数量逐年剧升,甚至被个别媒体称之为“诉讼爆炸”的局面呢?
  第三,游戏毕竟是游戏,我们的媒体应当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网络游戏,既然你要去玩游戏,就要以游戏的心态去对待你的“网财”,正象你要在暴风雪的天气里去登珠穆朗玛峰一样,你在明知可能有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仍坚持要去登山,你自己就要对可能发生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在这个问题上,许多网络运营商在制订的类似于《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中都已作了特别清楚的说明,你若不能接受网络运营商的格式条款,也可以不去玩这种游戏,你可以选择其他的娱乐活动,如户外健身、打牌或者是阅读。正如本案原告赵明在胜诉之后所说的那样:上网玩游戏几乎让我脱离了现实社会,不仅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也影响了我的生意,可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现在赵明先生已很少上网玩游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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