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沈阳七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案采访应松年、姜明安等教授
段宏庆
【全文】
史洪学和其他六位农民在法律的道路上已经奔波了将近三年,从在基层法院状告地方土地部门,一直到起诉国土资源部,所有这一切仅仅只是为了解决法律的程序问题.
□ <<财富>>记者 段宏庆/文
辽宁省沈阳市七位农民不会想到,他们已经奔波了近三年的一个法律过程,有可能会成为新中国行政法制史上一个里程碑似的事件。因为他们的行动已经触及了中国政府依法行政的深层次领域。
“事情本来很简单,却越弄越复杂。无论结果如何,我们七个当事人,肯定会坚持到底。”2004年10月29日下午,在“辽宁省沈阳市七位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65岁的原告史洪学对《财经》说。
这位自称教育程度“严格说只有小学学历”的农民,介绍情况时法律用语却严谨准确。“这两年里,我看了大量土地管理、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书籍。”他说。
为了向政府讨一个说法,史洪学和其他六位农民在最近的三年里,从到基层法院状告地方土地部门,一直到起诉国土资源部,下一步很可能还要同国务院对簿公堂。而所有这一切,还仅仅是在解决法律的程序问题。至于他们的实体权利什么时候能真正获得保护,谁也不敢断言。
小案件隐含大问题
史洪学等人的纠纷始于2002年1月14日。当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宣布将于洪区北陵乡下坎子村28.4723公顷土地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同时还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史洪学和后来一起打官司的几位农民,此前都在下坎子村承包土地从事养殖业。史洪学主要养猪,据他介绍,他有养殖基地总面积1000余平方米,并有350多平方米作业房屋,最多的时候存栏的猪有150多头。可是按于洪区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给他的补偿总额只有4.91万元,这让他难以接受。
为了得到合理的补偿,史洪学等共28位农民开始向政府讨说法。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区分局不但没有给他们一个满意答复,反而于2002年3月22日做出了让农民限期腾地的决定。于是,2002年4月1日,史洪学等人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区分局告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限期腾地的决定,并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
于洪法院在2002年8月22日作出判决,确认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区分局的《关于限期腾出土地决定》违法,但同时也驳回了史洪学等人要求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的请求。原因在于,《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于洪区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称,此次征地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据此,于洪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告诉史洪学等人,“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