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通过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既是刑事侦查及时性的要求,也是检、警双方得益于侦查环节密切配合后的必然选择。检察机关适时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既有利于明确侦查方向,及时收集案件证据,又有利于提高检察环节的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今年年初,针对我区某河道河砂被不断盗采、盗挖,严重危及行洪,破坏周边环境这一恶性事件,在案件移送我院之前,我们适时提前介入,与公安及其它相关部门就“矿产资源”的介定问题、河道内河砂的性质及其所有权归属问题、盗采盗挖河砂的行为定性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探讨,基本达成了共识,此举为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指明了方向,也为公正、妥善处理这一案件奠定了良好基础。
以上是我院实践工作中引导侦查的主要做法,但目前就该方面,我们感到做得还不是很充分,感到在立法、司法中还存在诸多不足。主要有:
1、法律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标准和对检察机关的逮捕、起诉标准规定不同,导致侦检二机关对侦查取证深度认识不同。
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这里“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对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要求。
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里的三点要求是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标准的要求。
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里的五点要求是对检察机关起诉部门审查移送案件的标准要求。
从上述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同部门、处室的不同业务标准要求,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随着刑事诉讼的推进,对犯罪事实查证越来越求严,对法律适用的要求越来越求准的过程。法律的这些不同规定反映了人类对客观事物认识的由浅入深的渐进过程,体现了司法过程的严肃性。因此,对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不同环节的工作制定不同的标准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但这也就客观上使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于犯罪事实的查证到底要达到哪一个客观标准产生分岐,不利于司法实践中侦检两家的相互配合和诉讼案件质量、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