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不同职位有不同的运作和管理规律。现代民主是由一套科学公开程序保证的代仪制民主。议员或人民代表通常不过是人民的代言人罢了。为了使议员或人民代表能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民意,各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他们在议会发言的免责权。按照理论的逻辑而言,即使他们胡说八道,那也是因为他们是人民的代表而获得的应有特权。反之,各国行政机关体系的公务员都因身份关系而使其权利克减或受到某些限制。如要奉行政教分立、在各政党之间保持中立、不得参加工会、不得随意罢工等。而正在拟定中的中国
公务员法草案中规定: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政府的言论。该规定就存在与
宪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对接的问题。再比如,在行政机关科层制的管理体制下,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和指挥是必要的。有的国家法律甚至规定下级在执行公务中要对上级保持绝对的服从。为了使这种科层等级管理具有顺畅性,保证政令的畅通,而对公务员提出必要纪律箴规乃至给予必要的纪律惩戒,是行政管理本质规律的要求。而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时,法律是他的唯一上级,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他的审判活动。为了保证法官独立公正独立地行使职权,需要有对法官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物质保障。这就决定了不能将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简单移植到司法内部运行机制之中,司法应该更多是一种自治和自律的机制,法官在这个机制中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有同僚都相互平等,互不隶属。而且,对法官也不能随意比照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奖惩。因为“在驴面前摇晃胡萝卜可能与在其臀部刺一下同样有效。也就是说,对顺从的法官进行奖励和对不顺从的法官进行处罚,对会对法官的审判意志产生影响。”(美国联邦大法官斯卡利亚语)。
其三、将党群系列与国家机关系列的管理人员同等对待,会模糊他们之间尤其是执政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应有界限,防碍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高。依法执政的应有之义是要发挥国家机关载体尤其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个载体的重要作用。如果既把党的机关视为公务机关,又把党的机关工作人员视为公务人员,而不限制他们权力的边界,那么以党代政、以党干政就回成为一个合逻辑的事实展开了。进一步的追问是,政府类的公务员其权力都是与责任连带的,当他们越过了法定权力的边界后,就面临被推上被告席接受法律制裁的可能,那么对党员和党的机关应该同样问题同样对待吗?原苏共中央书记,现在的俄共中央书记久加诺夫总结了苏共垮台的三原因:即共产党以为自己想的、说的都是对的—垄断真理的意思形态制度;以为自己的权力是神圣至上的——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以为自己有不用说就可以做的特权——垄断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所谓殷鉴不远。秦国衰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