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笔者观察,当前律师服务市场上流行的“选秀”基本呈现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运作规范的招投标方式。从发布公告到专家委员会评选等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程序。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律师遴选的规范化运作,但遗憾的是其远不是律师服务市场上通行的模式。另一种方式是“准招投标方式”,所谓的准招投标方式就是采用招投标的形式,但在诸如投标评选等关键环节又脱离招投标实质的律师遴选方式。这种方式还较多的受到律师服务市场外部环境的影响,掺杂了很多“关系”因素,多数情况下是在事先已经基本确定了律师人选,但由于各方面的制度约束不得不通过招投标程序以实现形式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这种假借招投标之名而脱离招投标之实的选秀实际上已经演变为了一场做秀,但遗憾的是,在目前我国律师服务市场外部环境不规范的情况下,这种方式代表了律师遴选方式的主流。第三种方式是非公开化的单方接触。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传统的一对一挑选模式的延续,但不同的是,现在律师服务供给增多,律师服务需求者选择的余地很大,这样就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买方权力,而这种买方权力又往往由实际需求者的代理人(如公司的法律部门负责人)行使,因此,这种方式做到最后往往演变成为律师服务需求者的代理人行使买方权力向律师服务提供者寻租的过程。而且这一寻租过程还披上了多方选拔的外衣而具有了形式上的公正性。这种传统的律师遴选方式仍然占据着律师服务市场的主流。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律师服务市场流行的律师遴选方式虽然采取类似于招投标方式或选拔机制,但由于该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良的外部市场环境因素,到最后往往都将选秀变成了做秀。
(二)“选秀”机制下的律师之痛
律师遴选的不规范运作仅仅是问题之一,更为严重的是,在以买方权力为主导的选秀机制下,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完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强大的买方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律师遴选过程,导致了利益失衡,成为律师服务的需求者恶意套取律师服务的一个工具,对律师群体的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制度性侵害。在当下流行的律师选秀过程中,律师服务需求者往往要求处于竞争状态的律师服务提供者分别向其提供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迫于竞争的压力,律师为取悦买方往往将问题的解决思路和盘托出,但这些建议被需求方无偿获得后往往又有偿转给其事先选定的关系户所采用,一方面导致律师利益的无偿流失,另一方面却为需求方提供从中寻取差价的机会,正反两方面比较,整个律师遴选过程处于严重的利益失衡状态。在目前的选秀机制下,律师甚至无法找到有效的办法防止来自律师服务需求者的制度性侵害。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看,律师为了“竞标”或应律师挑选者的要求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其形式虽然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其思想却无法得到有效维护,而需求者试图获取的恰恰是其中的思路而不是文字本身。这种制度化了的无偿攫取思想的手法几乎是无从救济的,选秀机制下律师承担了为需求者的关系户无偿贡献问题解决方案的巨大成本。这不仅造成律师服务相关主体利益的严重失衡,而且进一步加剧、强化了当前律师遴选机制的弊端,不利于一个科学、健康的律师选拔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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