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审查有选择地、有条件地、个别化地对安乐死进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的基本机理在于:在刑事立法尚不具备将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条件下,司法者在适用解释
刑法的过程中,秉承“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法谚,充分运用经验知识与情理判断,对刑事立法的一般规则与官方知识进行限制性与救济性的解释与适用,排除刑事立法一般规则在符合条件的个案情况下的个别适用,达致对特定个案的非犯罪化的效果,从而调和
刑法规定的一般公正与个案处理的具体公正的紧张与冲突。在借鉴欧洲理事会《非犯罪化报告》的政策设计以及国外刑事司法判解提供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笔者主张,通过适用解释法律的司法审查过程对安乐死进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处理,可以经由以下不同的方式与路径进行:
(一)颁发法院许可令,允许对符合条件的个别患者实施安乐死
其具体操作方式一般是,首先由患有绝症的临终患者本人事先或临时以书面嘱托或者口头请求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符合其真实意思与意愿的安乐死个别申请,法院收到安乐死申请后,应当组织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专设的医疗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者是否确实处于不可逆转的濒临死亡而又备受极端痛苦折磨的状态进行临床会诊与具体审查,经过会诊与审查,如果确认安乐死为唯一的合理选择的,则颁发法院许可令,允许按照严格设定的条件、程序与方法对提出申请的患者实施安乐死。医师根据法院颁发的许可令实施的安乐死,不认为是犯罪,从而达到事实上的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效果。如果认为不符合安乐死条件的,则驳回安乐死的申请或者颁发法院禁止令,禁止实施安乐死。这是已经为英国法院以及欧洲人权法院所采用的有选择的、有条件的、个别化地将安乐死行为非犯罪化的一种方式。(注:英国最高法院曾经分别于1993年和1996年在审查同意安乐死申请后颁发法院许可令,同意对两位陷入植物人状态的患者撤除生命维持系统,宁静并且有尊严地结束其生命。欧洲人权法院在2002年4月29日虽然驳回了一位英国妇女的安乐死申请,但其对该英国妇女的安乐死申请的审理本身即表明颁发法院许可令可能成为个别化地对安乐死进行出罪处理的一种方式。)
通过颁发法院许可令的方式对个别安乐死行为进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处理的特点在于:安乐死在法院的事先审查与严格监控之下实施,法官可以运用其经验知识对安乐死的个别申请进行具体甄别,并作出符合常情常理的裁决,这样既可以及时地出于人道的考虑而解除绝症患者的极端痛苦,又足以有效地防止安乐死被滥用的危险,因而能够有效地弥补刑事立法的官方规则与官方知识的不足,协调理智与情感的冲突、法理与情理的矛盾,在保持刑法规则有效性与明确性的同时,使刑法规则的解释适用达到实质合理化与个别合理化。
(二)对实际发生的安乐死不予干涉,避免启动或终止刑事追诉程序
对于处于不可逆转的濒临死亡而又极端痛苦状态的绝症患者非法实施的安乐死,往往是医师应患者或其亲友的真诚请求,出于解除患者的极端的肉体痛苦的恻隐之心,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的一个艰难选择。在安乐死没有正式合法化的情况下,安乐死虽为
刑法的一般规则与官方知识所不容,但却为民间的经验知识与常情常理所宽恕(民意测验显示的支持安乐死的结论就是这种经验知识与常情常理的直观反映)。因此,笔者主张,为了协调官方的理性知识与民间的经验知识、抽象的刑法规则与社会的常情常理的矛盾,刑事追诉机构对现实中已然发生的确实为情势所迫、情理所容而实施的个别安乐死行为,可以奉行不干涉主义的政策,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放任态度,避免启动正式的刑事追诉程序,或者虽然已经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但经过侦查与审查,认为安乐死行为确实为情势所迫、情理所容的,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前作出无条件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终止刑事追诉程序,从而避免对当事人定罪判刑的危险,实现安乐死的事实上的非犯罪化。
不干涉主义政策基础之上的有意识地默许、放任不管个别确实为情势所迫、情理所容的安乐死行为的做法,其实已经普遍存在于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之中,这既是刑事追诉机构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行使起诉斟酌裁量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实际发生的安乐死案件进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的最主要的路径。
(三)对进入审判阶段的安乐死案件避免定罪
被正式提出刑事追诉的安乐死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如果经过法庭调查与辩论,确认被告人确系出于解除患者痛苦、人道死亡的考虑,而对处于不可逆转的濒临死亡且极端痛苦状态的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的,按照刑事立法的一般规则与官方知识的规定,其行为在形式上即该当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三阶段递进收缩式犯罪构成模式中,还是在英美法系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构成的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中,形式上该当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当然成立犯罪。在大陆法系,行为在该当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有违法性与责任;在英美法系,行为在符合犯罪本体要件(行为与犯意)的同时,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大陆法系
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认为,确实为情势所迫、情理所容的安乐死不具有实质违法性或者期待可能性,而构成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或者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违法性或者责任的缺乏使得安乐死虽然该当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而仍然无法成立犯罪。英美法系虽然没有提出明确的实质违法性理论或者期待可能性理论,但英美法系通过责任充足条件中诸种排除合法辩护、通过司法判断中的经验知识与“常人标准”的运用,同样可以认定该当故意杀人本体要件的安乐死不能成立犯罪,从而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即使在刑事立法没有将安乐死予以正式非犯罪化的立法背景下,通过犯罪构成模式的出罪机制的适当运用,两大法系的法院都可以对经过审判确认实施了安乐死的被告人排除定罪。这是安乐死的事实上的非犯罪化的最典型的方式与最规范的路径,也是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对安乐死进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可资借鉴的最重要的方式。
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的法理解读: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