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一个参与者的观察与反思

  法官选任制度
  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相比较,法官选任制度在过去的十年间取得的成绩是最突出的,而且法官选任标准的提升也是最容易取得社会共识的领域。在今天,对其他若干方面的改革路向——例如司法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如何实现司法管理的非行政化等方面——许多人的见解并不一致。但是,就司法官员应当具有高素质的要求这一点上,现在人们并没有多少分歧。这当然具有历史的原因。自1950年代以后的四十多年间,中国根本没有对法官的选任提出教育背景上的要求,由此导致司法官员教育水准的普遍低下。(注:关于中国法官选任标准与实际操作情况,参看Lubman,前注1揭,pp.251ff;贺卫方,前注5揭,第193~213页。)直到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明确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大学教育背景。当时的所谓大学,其实是包括两年或三年制的所谓大专文凭的。短短数年之后,感受到社会公众对司法表现的不满和期望的日益加剧,同时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则司法公正不过是一句空话,尤其是法院所审理案件的复杂性也在不断加大,更需要法官具有对复杂的社会事务作出合理判断的能力,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6月对法官法作了修改,担任法官者的教育层次由大专提升到本科。依据该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担任法官者必须具备的教育背景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但法律也为某种情况下的变通留下了空间:“适用……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不过,最可忧虑的是,这样的变通可能变成常规。或者,表面上看来很美好的法律在现实中根本被束之高阁。1995年法官法颁行之后在许多地方得不到执行的事实表明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注:1998年1月2日,我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一篇短文“复转军人进法院”(Demobilized Soldiers in the Courts),对于将没有受过大学法律教育的转业军人安置到法院当法官的做法提出了批评。出乎我的意料,我的文章引起了军队报纸的激烈批评。这场批评所显示的一些观点和问题(例如我就此所作的进一步辩论无从发表)也许证明了法官法的规定对于某些人不过是一纸空文,以及中国法律职业化的艰难。这场争论也引起了一些国际关注,参看《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记者Elisabeth Rosenthal在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July 3,1998)上发表的题为"On Chinese TV,Muckrakers Get A Free Hand.Up to a Point"的文章。另外,《远东经济评论》(Far East Economic Review)专栏作家Frank Ching在该刊August 20.1998的Cover Story文章"Rough Justice"中,也对于这次争论加以评论。)实际上,直到今天,一些不具备法官法任职资格的人们仍然可以进入法院担任法官甚至院长,由此导致中国法官职业化进程似乎永无尽期。原因在哪里呢?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