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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悖论与选举的制度设计

  假设有模仿“桃园三结义”的故事订下莫逆之交的三个小伙子甲、乙、丙,在分别考入京城名牌大学之后的头一个暑假,打算结伴游览名山大川,想从泰山、黄山以及张家界之中选定一个主要目的地。甲在选择偏好上依次是“张家界—黄山—泰山”,乙排出的顺序是“黄山—泰山—张家界”,丙心目中的先后座次则是“泰山—张家界—黄山”。众口难调,于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在张家界与黄山之间比较,三分之二同意去张家界;再拿黄山与泰山相比,三分之二同意去黄山(至此可以按照形式逻辑推论张家界当选,而泰山肯定被淘汰出局);然而,再比较泰山与张家界,赞成去泰山的也得到了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转了一圈回到出发点,投票表决原理居然决定不了能反映多数人意愿的暑期旅行计划!这就是公共选择的循环性和不安定性所造成的投票悖论。
  显而易见,在村民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国会议员的投票行为之中,也难免发生这样的投票悖论,如果无法适当处理就会面临做不出决定的困境或者诱发政治动荡。指出这一点意味着否定民主程序吗?非也,是活人怎能因噎废食。那么,为了维护民主程序,能否对投票悖论讳莫如深呢?不成,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歧路亡羊。
  稍加考察就可以发现,在上述决定旅行目的地的过程中,其实只要有两个人事先达成了协调行动的共识,那么多数派就会固定下来,表决结果就得以稳妥化,不会与合理性思维的结果相背反。由此可见,现代民主政治要避免公共选择的循环性矛盾或者投票悖论,在村民大会上,往往不得不对各家各户的意见进行适当的综合整理;在国会两院里,必须使议员联合而长期化、安定化。在这里,诸如宗派党派之类的组织性活动就获得了立足的余地,就是题中应有之义。换言之,现代政党可以理解为使多数表决原理中潜伏的不安定的多数得以安定化的操作装置。
  但值得警惕的是,政党也有可能扭曲投票行为,通过无原则的讨价还价、意见市场的卡特尔结构以及对决策权的垄断等方式来破坏民主政治的机制。会不会出现这种的事态,取决于政党的性质、政党之间的关系以及围绕选举和审议的制度设计。一般认为政党体系受到阶级结构的制约,这并没有错;然而除了阶级结构之外,社会不满、体制合法性、国际环境以及选举规则的影响也很重要,甚至更加重要。在多党制的条件下,政策竞争的结构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取代阶级斗争的结构,吸引投票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取代强迫投诚。因此,通过选举制度的设计而形成和改变的政党体系实际上也可以反过来制约阶级结构和改变社会势力的分布,使社会变得更加安定或者更加动荡。关于这一点,俄罗斯和东欧在1990年代推行的政治改革提供了很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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