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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维护律师权益?——关于招标选聘律师的思考

  律师遴选的不规范运作仅仅是问题之一,更为严重的是,在以买方权力为主导的招标选秀机制下,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完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强大的买方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律师遴选过程,导致了利益失衡,成为律师服务的需求者恶意套取律师服务的一个工具,对律师群体的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制度性侵害。在当下流行的律师招标选秀过程中,律师服务需求者往往要求处于竞争状态的律师服务提供者分别向其提供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迫于竞争的压力,律师为取悦买方往往将问题的解决思路和盘托出,但这些建议被需求方无偿获得后往往又有偿转给其事先选定的关系户所采用,一方面导致律师利益的无偿流失,另一方面却为需求方提供从中寻取差价的机会,正反两方面比较,整个律师遴选过程处于严重的利益失衡状态。在目前的招标选秀机制下,律师甚至无法找到有效的办法防止来自律师服务需求者的制度性侵害。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看,律师为了“竞标”或应律师挑选者的要求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其形式虽然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其思想却无法得到有效维护,而需求者试图获取的恰恰是其中的思路而不是文字本身。这种制度化了的无偿攫取思想的手法几乎是无从救济的,招标选秀机制下律师承担了为需求者的关系户无偿贡献问题解决方案的巨大成本。这不仅造成律师服务相关主体利益的严重失衡,而且进一步加剧、强化了当前律师遴选机制的弊端,不利于一个科学、健康的律师选拔机制的形成。
  3、恶性竞争的温床
  招标选聘方式的确为广大的律师群体搭建了一个至少形式上公平竞争的平台,使得在传统的律师遴选机制下通常无法得到机会的中小律师事务所和非资深律师获得了对各种大型律师服务项目的广泛参与机会。这一方面固然为律师服务需求者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但是也招“致泥沙俱下”,选聘过程无端的复杂化,律师服务交易成本畸高。另一方面,也直接导致了律师之间恶性竞争的加剧。由于目前我国律师队伍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无法以质取胜,自然便会采取其他方式争取胜出的机会,总结其“方略”,无法是价格战或关系战,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律师采取灰色手法甚至非法手段进行竞争,这几种情形在律师竞聘过程都是十分常见。招标方式直接使得部分律师服务提供者的恶性竞争策略得以施展,加剧了目前我国律师服务市场本已十分恶化的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为律师服务需求者(实际上主要是其代理人)提供了寻租的灰色通道。
  (三)招标选聘:一个并不美丽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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