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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的预选程序

  从具体数字也可以看出,1998年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中,反复酝酿的结果,是选民推荐的初步候选人从50256人变为6048人(8.3倍),而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的700名候选人全部成为正式候选人。两项相加6748人,是应选代表名额4403人的1.5倍。后来在正式选举中,党派提名人共有4人落选,一名非候选人当选,一名代表未选出来。也就是党派提名的700人当选696人,当选率99%,选民提名的正式候选人当选3705,当选率61%,如果以初步候选人为分母计算当选率,则为7.3%。(3705/6048=0.61, 3705/50256=0.073)。这难免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就是酝酿就是把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大幅度酝酿掉。
  但实际上,也许政党提名候选人本身的代表性可能比选民10个人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代表性要高,但是因为没有一个显示代表性的程序,使得选民无法判断是不是高,高多少,就难免使人得出所谓“酝酿”就是政党提名候选人排挤选民提名候选人的印象。
  最后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反对只用反复酝酿作为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唯一方式,并不是反对酝酿本身。所谓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应该是和整个选举过程相伴随的,从提名初步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到最终投票选出人大代表,每一个过程,都少不了选民之间,选民团体之间,选民与选举组织者之间的酝酿、讨论、协商。这也是选举的公共性所在。
  三、北京市1998年区县人大选举中预选的成功实践
  尽管1996年选举法中回避了直接选举中的预选问题,但是,由于直接选举中提名候选人较多甚至过多的选举难局客观存在,一些省市自治区的选举法实施细则还是规定了直接选举中的预选。目前,北京、河北、宁夏、广东、海南五个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直接选举中的预选。
  2003年9月14日第五次修订的《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的时候,“各选区应当按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对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进行反复酝酿、讨论,选区工作组可以召集由选民小组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预选。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36条)“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38条) 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之所以规定在“酝酿”之外,“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预选”,原因在于并不是所有的反复酝酿都能解决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两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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