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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一个新视角 ———如何将博弈论引进行政诉讼过程

③SeeStephenG.Breyer,RichardB.Stewart:《AdministrativelawandRegulatoryPolicy》,pp.1185-1228(1985);PeterHSchuck:《FoundationsofAministrativeLaw》,Foundationpresspp.294-301,pp.315-316(1994).
④参见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法学》2002第8期。
⑤⑥参见拜尔等:《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导论”、“第一章”、“第八章”、“结论”,“导论”第1页。
⑦我们尝试着将博弈作为一种机制引入行政法,始于我与宋功德同志合写的《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一文。参见罗豪才、宋功德:《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有权对相应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合法的就参照适用,对不合法的规章有权拒绝适用。
⑨参见保罗·魏里希等:《均衡与理论》,黄涛译,科学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页。
⑩参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页。
一些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程序,似值得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和借鉴。
德国学者认为:“传统的冲突解决机制是死板的、高权性处理模式,效率不高,因此需要增加其他手段和新的冲突解决模式,如调解(mediationen)”。参见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0页。
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被视作一个博弈过程,属于一种静态博弈。当事人的陈述、诉讼请求已含有对法官裁判的预测,而法庭的裁判则是对当事人诉求、陈述的一种回应。
H.W.R.Wade&C.F.Forsyth,AdministrativeLaw(Oxford:ClarendonPress)7thed.,1994,pp.387-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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