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强调的是,博弈应有终局,诉讼应有终审。围绕一个具体的标的,无休止地博弈,或进行马拉松式的诉讼,既浪费资源,亦使法律关系总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样就会有损于司法制度的公信力,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应加以避免。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justsocialorder), 我国目前实行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同时为了防止错案的发生,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又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以资补救。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申诉实际上可以多次,审判监督多次重复,这种制度上的瑕疵,无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为此,有必要根据公平与效益这一永恒的司法主题和我国的实际,积极探索和改革我国法院的审级制度。
如前所述,行政诉讼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博弈的一个平台,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有效形式,但这绝不是博弈的惟一平台,不是解决争议的惟一形式。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多样化的,从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来看,应当鼓励和推动行政诉讼以外的其他解决争议的机制的建立与发展。相对而言,行政诉讼是一种最为正式的方式,当事人为了能够推动博弈进行,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收集和提供信息,增强自己一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行政诉讼也是一种昂贵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就社会方面而言,在最终产出的结果不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况下,采取更为经济的解决争议的机制,显然对于整个资源的更优配置是有益的,并且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因此,在法制上讲应当推动和发展诸如行政复议制度、调解制度和行政裁判所制度,甚至可以考虑其他准政府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当然,由于自身的特点,行政诉讼仍然应当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手段,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七、小结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属大题小作,主要旨在引起对传统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反思。将博弈引进行政诉讼过程,虽然并未改变
行政诉讼法的性质,更未改变行政法的性质,但这种方法的更新有助于推动
行政诉讼法机制设计更趋合理。在这种新型的行政诉讼机制下,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诉求更有可能得到充分表达,更有助于协调、整合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助于实现综合动态平衡, 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从而有助于加速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进程。
【注释】 ①②参见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96-197页,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