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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一个新视角 ———如何将博弈论引进行政诉讼过程

  五、对抗、合作和交易的平台
  遵守规则,而规则必须是公平的,这是进行博弈的前提。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尽管尚不完善,但应该说体现了公平的精神,基本符合进行博弈的平台的要求。当事人可通过起诉、应诉、法庭辩论、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进行博弈。在这个平台上,理性的原告和被告既可以进行对抗,也可以进行合作和交易。
  纠纷往往会产生对抗,这也是产生诉讼的缘由,但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不应仅仅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过程而设计。在诉讼过程中,现代的诉讼程序还应当为原告和被告的合作提供规则和机会。这不但有利于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行政诉讼法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交易的平台,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博弈,进行交易,基于合意,出现和解。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诉或放弃某项诉讼请求,法院就没有理由不予以批准。近年来,我国30%左右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的。尽管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相当多的案件事实上是通过原告和被告之间协商、调解结案的。与其允许当事人在法院的背后进行交易,还不如将这种交易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并为其设置公平的规则和程序。在这一点上,欧美司法审查中的调解机制值得借鉴。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是受传统行政法制观念影响的结果,因此通过这些年的审判实践,主张取消此规定的观点日益增多。我们应加强对行政诉讼上的和解制度的研究,其中包括和解的条件、性质、作用等问题,推动此制度的形成。可以设想,这一制度一旦全面确立之后,行政诉讼势必会出现新的局面,亦有利于行政关系的改善,亦可为司法公正提供一定的实证。经过博弈,就是未形成合意,双方意思得到充分的表达,各自的证据和理由得到有效的展示,可以为法院的裁判提供客观的基础。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平等诉讼的目的,发挥了行政诉讼的功能。
  六、审判独立、公正裁判和制度变革
  审判独立,是一项基本的博弈规则,是维护法治和社会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是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平规则进行博弈的保证。在审判独立的基础上,法官根据法庭调查的证据、各方的陈述和其他事实,评价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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