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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一个新视角 ———如何将博弈论引进行政诉讼过程

  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我们既不能将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看成是完全对立的对抗关系,也不能将其归结为纯粹的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应看到其中存在合作互惠的基础、公益私益共谋发展的可能,这就意味着,将博弈论引进司法审查过程当中,构建一种合作博弈机制,不仅可能,而且必要。这有助于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有力地推动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走向成熟。
  三、原告、被告法律地位平等
  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从宪政上讲,权利是基础,权力源于权利,权力要保障和增进权利,执政为民,这是民主宪政的要求。虽然行政法与民商法之间存在着一个显著的差异:在行政过程当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在每一个具体的领域中具有明显的不对等、不对称的特点,但我们不能将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简单地归结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根据平衡论的观点,行政权与公民权结成相互依存、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无意义地孤立存在,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应是平等的,这是宪法、法律所明示的一项重要原则。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律地位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行政法上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总是犬牙交错的,而非整齐划一,但在总体上应趋向平衡,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应该趋于平等。
  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博弈的要求,是当事人能自主地作出理性选择并达到均衡的前提。政府全能或无能都不会有真正意义的行政诉讼。在相对一方若处于消极的被保护、被压抑的地位的情形下,要求其自主作出理性选择,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作为一种“理想标准型博弈,其中行为人对其他行为人的选择有预见性……行政人是理性的,有预见性而且掌握博弈信息……行为人的策略是因果独立的”。⑨只有当双方地位平等时,才有可能营造一个理想的均衡的法制环境。进而,如何在宪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双方主体的积极能动作用,同时抑制其非理性的惯性,这正是我们所探索建立的一种合作博弈机制。⑩当然,从实际情况看,由于权力(权利)结构失衡,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仍然是当前行政法制突出的倾向,这就需要继续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扩大相对方的权利,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作用,并在制度设计上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限制、制约和监督行政权作为行政法制建设的重点,同时有效防治相对方滥用公民权利。当前,在社会转型时期,有必要强调,作为公共权力的组织和公务员特别要树立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正确认识行政诉讼,善待原告,增进和谐的行政管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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