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原本作为数学一个分支的博弈论,现已被广泛运用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之中,有力地拓展了研究思路,推动着这些学科的发展。国内外法学界也尝试着将博弈论引入法学,且颇有成效。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现代博弈理论为人们理解法律规则如何影响人的行为提供了非常深刻的洞察力”。⑥就行政诉讼过程而言,原告、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通常都会积极研究对策,预测对方的行为,并通过法律规则所提供的程序作出理性选择。理性的当事人在寻求博弈均衡的过程中有利于推动作为博弈规则的行政法制的平衡发展。不仅如此,它还有力地推动司法公正原则的全面实践,使得司法公正不限于停留在原则标准之上,而且还可以直接付诸实践。就此而言,将博弈论引进行政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有可能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作为基础性机制而发挥传统诉讼机制所不可比拟的独特功能。
鉴于博弈论的复杂性,笔者在本文中不打算对其加以正面描述、解释,仅限于直接引进博弈论的原则来推动行政(诉讼)法机制的更新,⑦并对将博弈论引进司法审查过程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前提条件加以重点探讨。这不仅直接涉及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调整,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关乎行政法知识结构的反思与重构。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宪政基础
宪政基础是司法审查中最根本的博弈规则,宪政影响理性选择并最终影响诉讼的均衡后果。司法审查,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指行政诉讼,即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一定程度上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⑧但不包括违宪审查。
司法审查,涉及分权与制约、权力与权利关系这样两个基本的宪政问题。这两大问题,再加上价值取向,可以形成若干宪政模式。我们虽然既不赞成照搬美国式“三权鼎立”的宪政模式,也不赞成照搬其他国家的宪政模式,但并不一般地反对分权与制约原则,也同样主张要科学地处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因为,“没有分权,就没有
宪法”,也就没有行政法,这是公认的常理。不过,实现这个原则和调整这些关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要受制于各国的现实国情与文化传统等众多因素的深刻影响。正因为如此,我们虽然大可不必效仿别国的模式,但也不拒绝人类文明的成果,不反对借鉴别国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在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表现出明显的中国特点和有目共睹的优势。在这个宪政基础之上,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相适应,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