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张没有责任能力的事实。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14](P64),其要件也即根据和标准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15](P325),因而责任能力和人的精神障碍与责任年龄密切相关。就责任年龄而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犯罪的时候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在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被告人可提出以上两项事实,有权利和义务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达到负刑事主任的年龄,也即证明自己没有责任能力。就精神障碍而言,我国刑法典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够辨认或者不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有政府强制医疗。据此被告人可提出自己在犯罪的时候正处于精神发病期间的事实,有 权利和义务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这样的主张。但是根据我国的
刑法的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责任能力的案件很少见。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方就年龄和精神问题或者身体缺陷来证明自己存在免责、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也是常见的。
3,援引正当化事由作为辩护理由的事实。正当化事由在各国刑法理论中存在各种称谓,违法阻却事由之说见诸于大陆法系
刑法理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之说见诸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合法抗辩事由之说见诸于英美法系
刑法理论,但是不管怎么样称谓,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因具有正当理由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都是正当化事由。[16](P417—420)被告方可以提出自己具有正当化事由的任何一种情形的主张以及有权利和义务提出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目前我国的刑法典只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做了规定,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执行职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被告方同样可以以之作为理由。
4,援引公共授权作为理由的事实。在被告方针对指控方指控被告所进行的行为或者所处的状态违法并且达到犯罪的程度的情形下,被告方有权否认,称自己的行为或者状态合法,并有权利和义务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得承担被所指控罪名的后果。如,在某些持有性犯罪中,被告方得就自己所持有被确定罪名的物品这一事实状态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是经公共授权是合法的,否则就被定罪。
5,援引法律上的“但书”规定,作为辩护理由的事实。法律上的但书规定主要指我国的刑法典总则中第13条对犯罪概念的规定。其在分则里的适用范围很广的:1)有些犯罪必须达到具体的犯罪数额和危害程度为犯罪的标志。如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过失致人重伤中的“重伤”,如果没有达到这样的标准,那么就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同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
6条的规定,刑法典第
383条对贪污数额的规定等。2)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来规定。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条的规定。3)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立法精神、刑事政策来界定。这主要是针对
刑法分则没有明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的情形。如
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这就为办案人员提供了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17] (P6)。这些法律但书的范围为被告方合法权利的保护提供了一个很大的空间,被告方有权根据但书的规定提出具体但书的情形,并有权利和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得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还要考虑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第
15条和第
142条第2款的规定,这两处的规定便是“国家追诉便宜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