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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十四——论共有

  共有人对自己的共有份额享有什么权利?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这里的“独立”,并非指空间上与他物分离,而是指可对其为法律上的支配而不同时支配他物。共有物没有分割。共同共有无明确的共有份额,按份共有有明确的共有份额。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共有份额享有所有权,虽不能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也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先买权的限制,但在此限制下可自主为处分行为,包括退出共有或转让共有份额。按份共有人对自己共有份额的所有权是一个附瑕疵的所有权。陈华彬先生认为:“按份共有之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存在一定的应有份额。……应有部分系就所有权予以‘量’之分割的结果,其‘分量’虽不如所有权大,但其内容、性质、及效力,则与所有权完全无异。”需要指出,共有人应有部分之“分量”,只能指财产之分量,不能指权利之“分量”。共有人对应有份额的所有权,不是共有财产所有权“量”的分割的结果。
  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共有份额的支配受其他共有人的限制,对共有物的支配也受其他共有人的限制。但两种限制程度不同,有本质的区别:前者的客体是自己的财产,可为处分行为,属所有权。后者的客体是共有的财产,除不妨碍其他共有人共有权的某些保管、小修行为以外,不能自主为任何支配,属共有权。
  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享有先买权。先买权属于次序权,可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一种处分权能。
  共有人权利包括上述共有权、所有权、先买权。其中,共有权的客体是共有物,所有权的客体是自己的共有份额,先买权的客体是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客体不同,表明它们并非同一项权利,但它们不是并列关系。共有人对自己的共有份额的所有权,是共有人全部权利的根据。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有权,对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的先买权,为该所有权所派生,实际上是共有人对自己的共有份额的所有权的两项权能。
  
  二  “共有”的法律意义
  “共有”关系所直接反映的是主体与物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主体与物的关系不是一种物理关系,而是一种权利关系。但“共有”关系不是主体对权利的共有关系,而是对物的共有关系。“共有”是对未分割物的价值量的共有,不是对支配未分割物的行为资格的共有。财产可以共有,权利不能共有。认为“共有”是对权利的共有,是对共有的误解,也是对权利的误解。主体对未分割物的价值量的共有关系,本质上是主体对自己的共有份额的所有权关系。这一关系派生主体对共有物的共有权关系和对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的先买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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