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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五)

  第八条
  为使该项出售生效,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将出售的股份过户给购买人。购买人应登记为被过户股份的股东,购买人对购买股份所付的款项如何使用不负责任,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因出售手续不合规则或无效而有所影响。
  第九条
  出售所得的款项应归公司所有,用以抵付现已到期的、公司享有留置权的那部分款额,如有剩余的款额,则应付给股份出售时的股份所有人(如果出售前尚有未到应付日期的款项,仍应作同样处理)。
  催缴股款
  第十条
  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任何尚未支付且未规定应付日期的股款(不论是股份的面值或其溢价),但所催缴之款不得超过股份面值的25%,缴付限期也不得早于自上次催缴所指定付款日起算后的一个月,每一股东必须(但他至少须在十四天前收到指定他一次或数次付款的日期及地点的通知)在指定的一个或数个日期及地点向公司支付所催缴的应付股款,董事会有权撤回或推迟股款的催缴。
  第十一条
  共同持有一股的股东对股款交付负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如未在指定日期之前或当日付清所催缴的股款,付款人应支付自指定付款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之间的利息,利率可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年息百分之五,董事会有权豁免缴纳全部或部分利息。
  第十三条
  当股份按照发行的条件已到偿付期限时,本规章有关共同持股人责任和支付利息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未缴付股款的股份,如同该股份股款已经正式催缴并发出通知而到期一样,无论股份的数额大小和价格表示方式如何。
  第十四条
  在发行股份时,董事会对各股东催缴的款项及付款日期可区别对待。
  第十五条
  董事会如认为适当,可收受任何股东自愿预付的任何股份上的全部或部分尚未催缴的未付款项,并可按预付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付给利息(至该股款——若未曾预付——应付之日为止),利率可由董事会和预付该款的股东协商,但不得超过(除非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另有规定)年息百分之六。
  股份的转让
  第十六条
  任何股份的转让证书须由出让人与受让人,或双方的代理人签名盖章。在受让人的姓名载入股东名册前,出让人仍应被视为该股份的股东。
  第十七条
  在本规章中有关条文的限制下,任何股东可使用任何常见的或通常的形式、或董事会认可的任何其他形式的书面证书,将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
  我(我们),A.B.,____接受由C.D.,____(以下称“受让人”)支付的对价____元,现将_____公司的股份____股按照下述条件转让给受让人:我(我们)、受让人,同意按照上述条件转让所载明的股份。20__年__月__日做成此文书。
  第十八条
  对于股款未全部付清的股份,如转让给董事会未同意的受让人的,董事会可拒绝对该股份的转让进行登记。董事会对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的转让也可拒绝登记。在每年普通股东大会召开前的十四天内,董事会也可暂时中止登记。除非满足以下条件,董事会可以拒绝认可任何股份转让协议:
  (a)向公司支付不超过五十分的费用;且
  (b)转让协议附有有关的股权证,以及董事会合理要求提供的出让人有权出让股份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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