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检察官的核查制度上看。澳门检察机关对检察官的查核由检察官委员会负责,检察官委员会由检察长、助理检察长和检察官代表各一名、行政长官任命的社会人士两名组成。查核每两年进行一次,主要依据有《司法官通则》、《司法人员通则》、《检察院司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查核规章》和检察官委员会的内部细则、标准。考核内容非常细密、严格,主要涉及工作能力、法学素养、职业操守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核查完毕,检察官委员会要编制《年资表》,以为晋升依据。核查结果分为优、佳、良、可、次五等,“次”的评核将导致司法官立即停止职务,并接受对其提起的纪律程序。澳门司法官的纪律处分可分为警告、罚款、停职、休职、强迫退休和撤职。
(五)从检察官的保障制度上看。澳门法律对检察官的任职保障作出了十分周密的安排。保障内容涉及薪俸、津贴、年假、车辆、居所、招待费、医疗、电话、退休以及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特别权利等各项内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澳门法律对拘留和羁押司法官予以了限制,并规定监禁司法官不得与其他嫌犯一同关押。澳门法律还对给予检察官纪律处分的情况和程序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有效地保证了检察官任职的超然性和稳定性。
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中国内陆与澳门检察制度差异的形成既有人口、区域、经济等客观层面的原因,又有社会制度、所属法系、法律传统等上层建筑层面的原因。我国检察制度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为各法域之间检察制度借鉴和完善提供了基础。
【注释】 即在一个中国内部,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内地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澳门和台湾法律属于大陆法系,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全国分为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独立的法域。尽管当前有的学者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划分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有的认为中国内地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这里笔者仍采用学界通说。 参见澳门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五十七条。 参见澳门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五十五条。 参见澳门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五十八条。 检察院专为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提起的上诉,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至四级高级检察官、一至五级检察官。 如澳门第5/2001号行政法规、第13/2001号行政法规、第1/2003号行政法规等。 参见澳门第10/1999号法律《司法官通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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