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中嘉(新加坡)有限公司诉喀亚瓦沙资源有限公司诉航次租船合同租金及其他费用追偿纠纷案 北海海事法院(2001)海商初字第119号一审判决 新加坡、香港 中国法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最密切联系原则
45 晋西机械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德国瑞克麦斯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天津海事法院(2001)海商初字第365号一审判决 德国 中国法 合同签订地、实际履行地在中国,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律。
46 深圳轻工业品诉金星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广州海事法院(2001)广海法初字第264号一审判决 香港、德国 中国法 当事人在庭审中选择中国法律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
47 特克斯集装箱设备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 广州海事法院(2000)广海法深字第56号一审判决 美国 中国法 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但原告未提供该法律,且依据中国法律提出其主张,故应适用中国法。
48 丹麦·阿科特利斯卡贝特1912公司诉湖北华龙石材有限公司;武汉长伟国际航运实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假提单提货侵权纠纷案 武汉海事法院(1998)武海法海商字第4号一审判决 丹麦 中国法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49 亿茂财务有限公司诉卡里国际航运(巴拿马)有限公司(CarlieInternational Shipping S.A.)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 广州海事法院(2000)广海法海商字第79号一审判决 加拿大 香港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香港法
50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诉越海航运公司 克罗地亚航运公司 幸运海路服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赔偿纠纷案 广州海事法院(1999)广海法湛字第47号一审判决 巴拿马 中国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表二:案件适用法律分布表
类别 案件数量 比例
适用中国法律 44 88%
适用外国(法域)法律 3 6%
同时适用中国法律和外国法律 1 2%
同时适用中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条约) 2 4%
表三:法律选择方法统计表
类别 案件数量 比例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3 26%
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 21 42%
“分割”法 2 4%
援引一般冲突规范 5 10%
没有说明理由 9 18%
表四:涉案当事人分布表
类别 涉案数量 比例
双方为中国内地当事人 3 6%
双方为外国(地区)当事人 1 2%
中国内地与外国(地区)当事人之间 46 92%
从以上四个统计表中,我们可以对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案件的情况得出以下几点初步结论:第一,从涉外海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来看,适用中国法律的有44件,占88%;适用外国(法域)法律的有3件,占6%;同时适用中国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有1件,占2%;同时适用中国法律和适用国际公约的有2件,占4%。这表明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海事案件时基本上适用本国法律,适用外国(法域)法、国际公约的情况很少。第二,从涉外海事案件的法律选择方法来看,我国法院运用得最多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有21件,占42%;其次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13件,占26%;援引一般冲突规范的有5件,占10%;采用“分割”方法的有2件,占4%;尚有9件占18%的案件没有说明适用法律(主要是中国法律)的理由。这表明我国大多数法院(82%)能够运用不同的法律选择方法来处理涉外海事案件。第三,从涉外海事案件当事人的分布来看,产生于中国内地与外国(地区)当事人之间的案件占了大部分,计92%,而双方为外国(地区)当事人的案件只占2%,双方为中国内地当事人的占6%。这说明中国目前仍然以单向开放为主,而双向开放不足;以涉外案件为主,而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的国际性案件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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