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程序的违反侵犯了固化在其中的国家、公众对于学术的意志和权利。同时,这种违反还导致了对教授权力合理性的损害。反对者对于招生过程的质疑惊人地集中在程序上这一现象表明,主观意志——无论是国家、机构还是个人的意志——无论是多么合理的意志,其实现必须通过为公众认可的程序。如前所述,对于学术而言,教授的意志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必要性,但是,一方面,合理的教授权力仍然须受到诸如国家意志等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由于教授权力与公共资源分配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教授权力也需要受到公众制约。教授招录博士研究生已经不再是私人道业传承的问题,而成为了社会资源分配的一个重要尺度。例如,在一些高校,只有取得博士学位者方能成为教授和博士生导师;一些单位和地区也规定了对于博士生的诸多优惠政策。无论其合理与否,现实中教授的权力已经成为公共权力,因而必须得到公众监督。而无论对于国家而言,还是对于公众而论,由于他们都不可能亲自参与招生,他们的意志只能通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在招生中加以实现。程序的存在事实上反映了国家、学校以及公众意志。因此,作为公共权力的、受到国家和公众制约的教授们合理的招生权力也必须通过合理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公众行使公共权力的合理欲望和要求,满足权力行使的合理性要求。尊重程序就是尊重公众和国家意志。如果教授权力是在严格的程序下行使的,能够充分反映公众和国家意志,那么他们的权利本来存在的合理性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教授的权力和意志会在多重权力架构中取得更强势的地位。而通过不尊重程序和制度的方式来行使教授权利,必然使教授权利的地位受到削弱,公众以及国家会更强调自我意志的重要性,会通过设置更多的程序和制度来制约教授权利。程序乃是制约在实际操作中的制度体现。不尊重程序,就是不尊重权力架构中的其他权力元,最终必然会引起权力和谐状态的破坏和权力合理性的崩溃。从甘朱之辩的评论中可以看出,尽管部分评论者同意尊重朱教授的判断和选择,但他们也无一例外地表示,程序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并表示不满。可以看出,这种不规范严重损害了朱教授选择权的合理性。事实表明,一旦触犯了客观的权力架构,违反在个人(教授)、机构、国家以及公众权力的博弈中所形成的、反映社会现实权力状态实质内容的制度,合理的权利也变得深受质疑。从所谓“一流本科,二流硕士,三流博士”的民谣,我们也能够发现,教授自主权的增加导致的是学生素质在公众中的评价降低,权力行使的自主性越高,公众评价越低。这也需要引起教授对权力行使程序的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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