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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责任并存中的法律适用

  由上述分析可知,民事责任确定后,依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并存
  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上设定行政处罚的单行法律已有200余个,这些法律又大多同时规定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有许多联结点,一般来说,违法情节轻微的,只需承担行政责任;违法情节严重的,同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是独立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了行政管理法规,又触犯了刑事法律,行为人必须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行政责任。
  在法律适用程序一般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即当同一行为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时,原则上应先由司法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再由行政机关依行政处罚程序解决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责任。这是因为:第一,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应优先审查。第二,刑罚处罚与行政处罚相比,制裁程度更为严厉,应优先施行。第三,行政机关先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不是司法机关审理行政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对司法机关并不具有当然的效力,还需经司法机关重新调整、核实和认定;而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审查的证据,对行政机关具有当然的效力。
  我国刑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将构成犯罪的人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行政机关发现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就必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后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不可能出现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实施行政处罚。但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发现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司法机关依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是惩罚性责任,在实际执行中,还得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注意罚则的适用。如:通常受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处罚的,行政机关不能再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对法院已判处罚金的,行政机关不能再作罚款处罚;法院已判处没收财产的,行政机关不能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可以根据法规的规定采取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使违法犯罪人得不到一点便宜,营造一个震慑犯罪、遵纪守法的氛围。此外,对于行政机关先作处罚的,如果行政机关先作罚款的,法院在判决罚金时应将行政机关的罚款数额抵顶罚金,如果行政机关的处罚是拘留,法院如判刑后,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一般按照合并适用原则,即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违反行政法规范又触犯刑律而发生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竞合时,应该予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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