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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责任并存中的法律适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责任的实质是统治阶级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 很显然,某一行为破坏了多种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行为者必须承担多种法律责任,以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
  无论是在国外法学理论中,还是在国内法学理论中,法律责任的本质都是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以补救被侵害的各种社会关系。侵害了民事法律关系,应通过承担民事责任来补救;侵害了刑事法律关系,应通过承担刑事责任来补救;侵害了行政法律关系,应通过承担刑事责任来补救。各种法律关系是独立的,因而法律责任也是独立存在的。
  二、法律责任并存的主要形式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法律责任并存的形式有以下四种: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并存,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并存,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并存,刑事、民事与行政责任并存。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存经常发生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且侵害程度严重,达到了刑罚的标准,行为人一方面要向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要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存主要出现在: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和失职行为构成渎职犯罪;行政主体的行政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刑法调整的要求;普通公民、法人违反一般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虽没有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接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存主要出现在普通公民、法人违反一般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因该行为同时侵害了第三方的合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行为人不仅要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同时还应承担对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民事与行政责任并存一般出现在普通公民、法人违反一般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中,该行为同时侵害了第三方的合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接受刑法惩罚。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在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和承担对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并存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讨论不多,但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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