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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收物品处理的立法思考

  (一)法治社会追求理性而屏弃任性
  依法治国已经为我们的根本大法所确认,并逐步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治的本质是人们对理性的认可,是社会文明的具体体现(2)。我们谋求依法治国,就是要从根本上屏弃国家机关在治理国家时的随意性,用理性的思维去制订法律,然后以理性的法律作为我们处理问题的标准,而不是根据执政者的喜好为所欲为。依法没收违法者的物品是执法机关的执法的形式之一,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为了保证国家强制力的正确行使,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但是,执法是一个过程,执法行为需要规范,执法的结果更需要规范。如果处罚是理性的,而对处罚的财产的处置是任性的,哪么,这种处罚就难以产生立法者所追求的立法目标。所以,对没收物品处理进行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环保理念正在成为立法的永恒主题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类对物质的需求量不断增长,导致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断扩大,排放的废物也日益增加,由此引起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夺走了许多人的生命,破坏了我们的生存环境,还直接构成了对人类命运的威胁。20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世界环境问题的新变化,环境保护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首要问题。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性强、科学技术性强、涉及范围广泛的工作,它需要多领域、多种手段和多种措施的协同配合,“法律+科学”即成为西方许多国家根治环境问题的制胜法宝。今天,我们更为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和科学都必须建立在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基础上,在人的深层次意识上调整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认人类是自然界的普通成员,承认自然界变化的自然规律。这样,环保问题就很自然地成为立法的永恒主题。
  (三)已有的相关规定的运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82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共分7章23条。1986年,财政部又制定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机关都不得截留、坐支。” 1992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物处 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1993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没收的汽车交国家指定的部门销售,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正常进口汽车价格(包括各种进口税费),销售部门按国家规 定的比例提取手续费。1993 年10月9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的《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该规定要求“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要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和罚没项目的规定。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 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 这些规定、办法尽管法律层次不高,规定得十分简单和粗糙,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能够为其制订一个比较理性的规则,在约束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权力的膨胀,规范罚没物品的处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及维护法律的尊严等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这种简单的规定已经不再适应形势的需要或者开始阻碍依法治国的整体推进,因而制定一部统一的没收物品处理法已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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