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健全法院内部规章制度,使内部管理更加科学合理。
效率能体现制度的优劣。片面追求年终结案率与办案任务数也曾是法院制度所规定的,但因这两种错误做法歪曲了司法效率的本来面目而应当修改或取消。科学的日常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提高效率的不可缺少的保证。如:考核奖惩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会议制度,考勤制度等对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都有一定作用。法院当强调《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等以案件为重心的制度的制定及严格执行,则效率就会自然提高。比如在《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中要求细定各类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及评查办法,完善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在《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中,要求对审判流程管理的内容,对案件立案、送达、庭前准备、排期开庭、结案、检查、归档等不同阶段实施管理监督控制,对各个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以保障审判活动过程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中,加强对各项工作的量化考核,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考核内容,目的在于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科学设置法院内设机构,促进审判良好运行。
现在基层与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已达近20个部门,从事直接审判工作的约占一半左右。不能说哪个部门不重要,但事实是干实事的少,人多浮于事,分工过细,副职多,闲职多,真正办事的人又无权独立负责地处理他应当处理的问题……这些与体制的不完善与内设机构不科学有很大的关系。
还从办案任务数谈起吧。就法院各个部门来看,办案任务数是不均衡的。这种不均衡导致有人累伤,有人饿死。如某基层法院民一庭人均办案任务100件,而行政庭一个合议庭三人计100件,审监庭一个合议庭三人才50件。民一庭、刑庭等因案件多而很累,行政庭、民三庭、审监庭等因任务少、案件少而相对轻松,还有某些综合部门,长年也不知在干什么事。精简裁之或合而并之不行吗?基层没有对口部门,仿佛是对上级法院对口部门的不重视(而忽视了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功能,一味追求形式的一一对应)。另多一个庭室,就多一些中层领导职位,就可多安排几位正副庭长(主任)。假如领导有此种思想,如此设置的机构效率可想而知。现状往往是机关满编,甚至超编,而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缺编。借此人员分流, 国家机构精简的大趋势下,希望上级部门做些调查,减少或合并一些不必要的部门。司法实践中,还有各种领导小组,也分散了法院很多精力。长期以来,机关好象都有一个不成文的习惯,只要是上级布置的阶段性工作或者专项任务,从上到下往往都要成立一个领导小组,以视重视或视完成任务或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其结果,导致领导小组数量多如牛毛,而这些小组的工作方式流于形式,欺上瞒下,也常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过了一阶段,名存实亡或又被新的小组取代。笔者在此进言,希望成立领导小组时要考虑其实效,考虑法院工作的特点,而不应将领导小组这种工作方式庸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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