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效率—— 法院工作中有关效率的几个问题

  年终结案率80%—101%,如此诱人的百分比数字,总结者津津有味,群众爱听,上级领导欢喜。然笔者认为,年终结案率违法且不科学,应即刻取消。先假设这样的结案率是科学的合法的,则元月份的案件就可以在年底时结案,单个案件结案率肯定100%,然而一个案件拖了近一年才结案,谁能说不违反审限的规定呢?假设年终结案率都要求达到100%,则12月份的案件必须个个当月结清。不否认简单的案件当月、甚至当日能清结,但是谁能保证12月份所立案件都是简单案件?12月31日所立案件谁敢保证当天结案?其结果,只有谁不弄虚作假谁倒霉。长此以往,造假之风必然盛行,法院声誉必然降低。立法是讲究科学性的,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审限的规定可以说是科学经验的总结。如民事案件一审审限6个月,二审审限3个月,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都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是科学可行的。如果人为提速,年终时借口提高审判效率而年终突击结案,平时不积极履行职责,是另一种形式的违法,是单求所谓的效率而丢了司法公正,也是对法律的曲解。
  与年终结案率相联系,相对科学的应该是当庭宣判率或审限内结案率。案件的当庭宣判,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减少一些诉讼环节和程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节省审判资源,案件审理周期也因此缩短。同时,审限内结案才是法律规定并要求法官做到的。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强调了“审限内结案率”而没有所谓的年终结案率。“2003年,各级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注重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尽快获得公平裁判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各类案件审限内结案率上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限内结案率97.39%”。[ 9] 笔者拙见,各级人民法院年终总结时或日常的工作中,应当取消多年的年终结案率之说,而代之以当庭宣判率、庭后十日内宣判率、立案后一月内结案率或非超法定期结案率等等。这些当庭宣判率、庭后十日内宣判率、立案后一月内结案率或审限内结案率,刚开始时,难总结些,也可能低些,1%或者10%的不好意思出口,然而能为承办人指明努力方向,也符合审判自身的规律。[10]
  第三部分 法院工作中如何提高效率的思考。
  法院定任务数不对,提高年终结案率亦不妥。那么,法院工作中效率如何提高呢?法院是审判机关,作为一种“机关”运作久了,也有机关的不良表现,法院效率不高的表现有: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扯皮推诿,手续繁杂,会议成灾,纪律松弛,不核算费用,官僚主义严重,形式主义严重等等。相应地提高效率的途径:主要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领导方式、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着手,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不断进行改革。借鉴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的做法,笔者谈谈自己的见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