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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效率—— 法院工作中有关效率的几个问题

  办案任务数一般是由法院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于年终履行兑现的本院规章制度内容之一。当年办案任务数通常是以上年度的任务数为基础的,并适当有所增加。司法实践中,以办案任务数来考核广大法官,其结果明显违法之处是:一个案件、同一份判决书兼有二个、三个案号,名为共同诉讼实为合而不并;普通的共同诉讼更是名存实亡,立法本为方便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的非必要共同诉讼好象确无存在之必要了。
  办案任务数在法院各个部门的分配是不均衡的。这种不均衡导致有的法官很累,有的则很轻松。因任务定得低而有些部门人浮于事并使得部门间矛盾重重,凭什么你一个案件可折算成我两个或三个案件?同一部门之间,为办案任务数亦有不同的分歧。案件的难易不同,一、二审审级不同,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不同,总而言之,个案不同,用同一标准衡量所谓的办案任务,很不公平。但完不成任务,得不到奖金,超额完成任务,是先进、奖励的对象则是不争的事实。于是,年终奖金的实惠,办案能手的荣誉,领导同事的认可,还有对法院规章制度的理解与不理解的贯彻执行,法院干警人人都自觉或不自觉的迷恋办案任务数之中,实在情有可原。
  不能因为情有可原就提倡或推广,不能因为存在就是合理的。笔者认为,办案任务数作为年终考核指标当批判。考核指标的错误导向反映了法院价值目标的错误追求,考核指标的错误制定忽视了法院工作的被动性、中立性特点,办案任务的数量化违背了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违犯了科学的法官考核机制。我国法官法、人民警察法与国家公务员条例等要求,考核干警要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要与民主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实行依法考核之原则,要从“德”、“能”、“勤”、“绩”等各个方面实行全面考核,通过科学的方法、客观的标准,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价。法院干警的工作实“绩”含有任务数,但不唯任务数,讲成绩贵在“实”处,重在质量。
  除办案要定任务数外,另一种情况就是年终结案率,法院片面追求所谓的高年终结案率。
  年底盘点,算算盈亏,必要时弄出一串统计数字以便展示一年来的工作业绩,历来是各行各业的通行做法,本来无可厚非。然而法院的“年终结案率”却有些不伦不类。因为所谓“年终结案率”,不外乎是法院当年结案数与收案数的比值;但当年结案数与收案数并不存在对应关系,两者之间的比值毫无意义……如果单纯是一个统计数字,不科学也就罢了,然而要命的是很多法院对这个“年终结案率”还颇为较真儿:某个法院的“年终结案率”低了,不仅自觉脸上无光,上面可能也会有些看法,法院业绩排名可能因此靠后,各审判庭的资金总额可能受到影响。[8] 为了年度95%或更高的年终结案率,人们无不伤透了脑筋。加班加点突击办案无疑是最有效的方法,借鉴各地法院经验,忽然发现另有良策可投:第一,动员撤诉。出于结案之目的,劝解或威胁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撤诉。第二,简化程序。通常情况下,一审案件,一个月的举证期间是不能少的,15日的答辩期也是法定的,开庭传票在开庭3日前依法要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这样的程序为了年终结案率能省则省,不能省也要省。第三,冻结立案。每年11月1 5—30日,原则上不立案,12月份案件统统都算下一年,统一立下一年度案号。于是就出现了我国法院特有的人们也熟视无睹之怪现象:2003年结了2004年之案件多少件,某些案件比如刑事二审案件年终结案率超过100%而达到了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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