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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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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同立法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0条。 
  虽然中国在法律的统一实施方在具有制度保障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我国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缺乏研究、因此法出多门、相互抵触的现象十分普遍,税法体系内部效力的统一性难以保证,这实际上也是有违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法律统一实施的要求的。 
  即WTO成员不仅在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上受到WTO各项规则制度的拘束,而且其他相关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方面也受到WTO制度的影响。参见萧凯:《WTO的制度性影响及其法律分析》,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如消费立税,制定燃油税。社会保障税。环境污染税等。 
  如对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划分商品或劳务、常设机构的标准.税收管辖权的确立等。 
  如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统一适用于任何所有制形式的内资企业。 
  如通过两步利改税,辨清了刊润和税收各自不同的法律性质,正确地将利润界定为投资者收益,而税收则为国家以政权行使者的身份为履行国家职能而面问任何主体强制、无偿获得的收入。 
  参见刘剑文、熊伟:《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熊伟、刘剑文:《WTO体制下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法对策》,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前言。 
  有关所得税国际协调问题,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212-235页。 
  参见刘光明:《WTO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一访厦门大学教授邓力平》,载《财政与税务》2000年第3期。 
  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发展与完善,详见陈刚:《宪法化的税法学与纳税者基本权》,系作者为]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文版所作的译者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10一19页。 
  参见刘剑文:《西方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徐孟洲:《论税法的基本原则》,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8月1版,第48页。
农业税条例》虽然名为“条例”,但因是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所以从立法权限的角度来看,其实质上应当是“税收法律”。 
  参见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载《当代公法理论—一翁岳生先生六秩华诞祝寿文集》,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l996年4月版,第5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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