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资产转让定价基础
一般是采用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同时还要求综合考虑被兼并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2、国有资产转让定价范围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2条规定,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做出书面说明。2003年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由此可见,除经特别批准外,国有资产转让定价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另外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转让,《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在此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3、国有资产转让定价审核
《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
5条第3款规定,并购国有企业时,并购价格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
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转让的成交价低于底价的,还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由此可见,并购价格的决定权并不在于并购当事人,而是由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财政机关享有最终决定权。
五、支付方式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并购,支付资产或股权对价的方式无非是:现金(包括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和人民币)、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债权或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从目前中国现行的外资并购相关法律法规看,这几种方式都是允许的。
作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外国投资者当然可以按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以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进行支付。
外商可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系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2)仅限于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利润;(3)并且需要经过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
200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6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这是中国法律第一次允许以“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这同时意味着国际并购市场上最为流行的“换股”交易模式在中国现行的并购法律框架下成为可能。随后颁布的《并购暂行规定》确认了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票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并要求这种支付方式必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并购暂行规定》第9条最后一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票或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这也说明外国投资者可以“股票”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