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产评估方法
(1)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国有资产的评估方法,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1)收益现值法;(2)重置成本法;(3)现行市价法;(4)清算价格法;(5)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选用几种方法评估的,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但在后来颁布的一些规定中,越来越强调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办法进行资产评估。如《并购暂行规定》第8条即规定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也强调资产评估时应充分考虑重组与处置资产的各种因素。资产评估应符合国际惯例,采用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方法。
(2)非国有企业并购的资产评估方法
对于非国有资产的评估,可以参照《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这几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亦可单独使用。 当然,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所有人或并购双方或其聘任的评估机构有权决定采取何种评估方法进行资产评估。
3、评估结果的确认
对于国有资产的评估,评估机构所得出的评估结果,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其他机构的确认才能作为作价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即规定,评估价值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据此作为转让企业产权的底价。 2003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重新强调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4、评估机构的聘任
《并购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另外,对于国有资产的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定,开办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资产的评估,原则上应委托中国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委托国外评估机构评估或中国评估机构和国外评估机构联合评估。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将评估机构聘任的权利单方面赋予了国有产权占用单位。
四、转让定价
理论上讲,资产转让定价原则上是并购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的,但是出于防止以合法的形式向国外非法转移资本等考虑,《并购暂行规定》规定,并购当事人应当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的依据,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限定了当事人议价的范围。 这一要求对于涉及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并购都是统一适用的。除此之外,对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定价,还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下面主要详细介绍涉及国有资产的外资并购中转让定价的确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