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我国特殊文化和社会环境影响,导致人情风关系案盛行,使得司法独立难以推行。此外,赋予了法院许多与司法特性不符的任务与功能。
五、关于促进司法独立的构想
针对前述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比较西方先进的司法独立制度,笔者认为,实现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革我国的司法制度。
1、法院单独设置,自成体系,真正确保司法系统独立,彻底与行政系统分立。
司法系统独立的首要保障或前提条件在于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的分立,司法与行政分立不仅仅是指形式上的分立,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分立。
第一,法院在机构设置和级层管理上的完全独立。目前世界各国在法院设置上尽管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各国法院无一例外都是单独设置,自成体系,而不是附设于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这样有利于法院做到独立审判而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因此,为实现司法独立,就有必要在法院系统的建制和管理上展开改革,使之应完全不受同级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的干预或制约;下级法院的建制和管理完全取决于上级法院的决定,而不是取决于地方政府,如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等。 这样的设置对于维护司法独立是有着积极作用的。
第二,组织人事上的完全独立。这是直接关系法官队伍素质、司法人员作风和形象、法官司法工作水平乃至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关键。培植一个现代化的法官队伍,法院司法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进出,必须要由法院本身依照
法官法独立决定,不应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强制干预和影响。
第三,经费财政上的独立,列入国家预算。充分的经费保障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法院人事和财政不独立,受制于地方财政和组织人事部门,迫使法院不得不考虑甚至屈从于司法系统外的各种意见和压力,从而使法院服从于法律大打折扣。其结果,必然又使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本应独立的法院进一步依附于政府和其他团体,这实际上造成了国家法治过程中的一个恶性循环,与司法独立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2、保障法官独立,法官选任严格,职务稳固
所谓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以自己的良知独立决断,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也不受法院内部非程序的违法干预。法官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实质性保障,是司法系统独立的实质和核心。司法系统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司法系统的独立又必然以法官独立为前提条件,因此,在我们追求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重视法官独立。
第一,法官选任的独立。法官的选任改为由专门的司法委员会进行,选任程序应当法定化、技术化、科学化,符合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的规律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