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单独的
专利法、
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面对新出现的保护对象,往往无能为力,或者勉为其难;因而需要整合各种知识产权法的优势,设计出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或者以一种制度为主,参酌其他制度之优势;或者兼取各法之所长,揉为一体。于是,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特别是与专利权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而开始模糊不清。
1992年颁布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上开创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新纪元。自此,知识产权法的整体性融合,亦即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趋势,开始在全球蔓延。《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迅速跟进,成为世界上第二部知识产权法典。相比于具体制度的交叉融合,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在制度整合上,更有其独特的意义所在:一方面,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层次将因此提高,其制定程序也会更加严格,利益斟酌将更加客观理性,有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而且法律的效力越高,越有利于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如果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置于统一的法典中通盘考虑,必将最大限度的避免部门的局限性与部门的利益化倾向,而且有利于消除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进而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科学化。
六、知识产权法在国际合作上的发展
1873年,奥地利邀请各国参加国际博览会,但各国都拒绝参加,其原因在于担心展览的技术得不到保护。正是以此为动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开始酝酿,最终在1883年诞生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为知识产权法国际合作成果的典范。在知识产权法100多年来的国际合作中,作为其成果体现的国际条约不断涌现,日渐细密,其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也不断提高。目前向全球开放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将近30个,几乎涉及知识产权各个领域,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作品、印刷字体、科学发现、奥林匹克会徽等。
近年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因此得到进一步强化。除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水平继续通过国际条约进行协调外,最令人瞩目的是,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尤其是在国际条约的加入上,从自主性渐渐走向了强制性。本来,主权国家是否加入某一国际条约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WTO)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勾连,使得各国在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上的自主性严重削弱。因为一旦加入WTO,就必须无任何保留的全部接受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议,而值此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加入WTO几乎是必须的选择。